高宏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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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离婚案(2013)

发布者:高宏图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361人看过 举报

2015-11-05

案件描述

本案原告《起诉状》:

原告:A,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平昌县XX镇XX村。

被告:B,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XXX乡XXX村XXX号。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子C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

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我与被告于2007年X月XX日在四川省平昌县X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7年X月X日生育儿子C。

我们是2006年X月经人介绍认识,草率登记结婚的,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我们均发现彼此性格、生活理念严重不合,之间的矛盾不但不能化解反而越积越多;被告居住在河北省保定市易县XXX乡XXX村XXX号,我有时居住在四川省平昌县XX镇XX村有时在江苏省苏州市XX区打工,我们长期处于分居状态。被告先后于2011年XX月、2012年XX月起诉到苏州市XX区人民法院诉请同我离婚,后都撤诉。我们之间的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早已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现我诉请与被告离婚,恳请人民法院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准予我与被告离婚。

婚生子C,现由我带养,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由我直接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

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易县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一份。

具状人:A

2013年4月3日

律师身份:原告A的诉讼代理人。

律师拟定的原告提交证据材料的说明:

一、原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用来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情况。

二、B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用来证明:被告的身份信息情况,被告系农民。

三、《结婚证》原件一份

用来证明:原被告现存在合法的夫妻身份关系。

四、被告第一次诉请离婚的《民事起诉状》以及苏州市XX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

用来证明:①被告要求同原告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早已破裂。②双方婚后于2007年X月X日生育儿子C;儿子在原告老家生活;被告同意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见《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

五、被告第二次诉请离婚的《民事起诉状》、《撤诉申请书》以及苏州市XX区人民法院《传票》、《撤诉笔录》

用来证明:①被告要求同原告离婚;被告撤诉不是因为双方有和好可能,而是被告认为原告对其有人身伤害的危险;即使按被告说法,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也已即满2年(见《撤诉申请书》、《民事起诉状》第2页);双方夫妻感情早已破裂。②双方婚后于2007年X月X日生育儿子C;被告同意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见《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

律师核心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早已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㈠通过开庭审理,足以认定被告已二次起诉要求法院准予原被告离婚。

㈡通过开庭审理,足以认定被告认为原告对其有人身伤害的危险。

㈢通过开庭审理,足以认定,即使按被告说法,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也已即满2年。

㈣通过开庭审理,足以认定,原被告属于草率结婚、缺少婚姻基础,彼此之间矛盾太多、无法和好。

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判决由原告直接抚养婚生子C、被告依法负担抚养费。

㈠在被告曾提起的两次离婚诉讼中,被告均请求由原告抚养C、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

㈡经贵院公告送达,被告仍没有到庭,被告长期对C不尽抚养义务。

㈢C长期在原告方居住生活,原告一直对其尽到了抚养义务。

㈣被告系农民,即使参照河北省统计部门公布的2012年度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13564元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被告每月负担C的抚养费也不应少于340元(13564元÷12×30%=339.1元)。

诉讼代理人: 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宏图

2013年6月17日

评议: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法办[2011]442号《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只有在民事诉讼法(2007)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穷尽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坚决杜绝随意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的错误做法,充分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本案原告《起诉状》:

原告:A,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平昌县XX镇XX村。

被告:B,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XXX乡XXX村XXX号。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子C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

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我与被告于2007年X月XX日在四川省平昌县X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7年X月X日生育儿子C。

我们是2006年X月经人介绍认识,草率登记结婚的,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我们均发现彼此性格、生活理念严重不合,之间的矛盾不但不能化解反而越积越多;被告居住在河北省保定市易县XXX乡XXX村XXX号,我有时居住在四川省平昌县XX镇XX村有时在江苏省苏州市XX区打工,我们长期处于分居状态。被告先后于2011年XX月、2012年XX月起诉到苏州市XX区人民法院诉请同我离婚,后都撤诉。我们之间的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早已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现我诉请与被告离婚,恳请人民法院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准予我与被告离婚。

婚生子C,现由我带养,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由我直接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

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易县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一份。

具状人:A

2013年4月3日

律师身份:原告A的诉讼代理人。

律师拟定的原告提交证据材料的说明:

一、原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用来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情况。

二、B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用来证明:被告的身份信息情况,被告系农民。

三、《结婚证》原件一份

用来证明:原被告现存在合法的夫妻身份关系。

四、被告第一次诉请离婚的《民事起诉状》以及苏州市XX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

用来证明:①被告要求同原告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早已破裂。②双方婚后于2007年X月X日生育儿子C;儿子在原告老家生活;被告同意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见《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

五、被告第二次诉请离婚的《民事起诉状》、《撤诉申请书》以及苏州市XX区人民法院《传票》、《撤诉笔录》

用来证明:①被告要求同原告离婚;被告撤诉不是因为双方有和好可能,而是被告认为原告对其有人身伤害的危险;即使按被告说法,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也已即满2年(见《撤诉申请书》、《民事起诉状》第2页);双方夫妻感情早已破裂。②双方婚后于2007年X月X日生育儿子C;被告同意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见《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

律师核心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早已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㈠通过开庭审理,足以认定被告已二次起诉要求法院准予原被告离婚。

㈡通过开庭审理,足以认定被告认为原告对其有人身伤害的危险。

㈢通过开庭审理,足以认定,即使按被告说法,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也已即满2年。

㈣通过开庭审理,足以认定,原被告属于草率结婚、缺少婚姻基础,彼此之间矛盾太多、无法和好。

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判决由原告直接抚养婚生子C、被告依法负担抚养费。

㈠在被告曾提起的两次离婚诉讼中,被告均请求由原告抚养C、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

㈡经贵院公告送达,被告仍没有到庭,被告长期对C不尽抚养义务。

㈢C长期在原告方居住生活,原告一直对其尽到了抚养义务。

㈣被告系农民,即使参照河北省统计部门公布的2012年度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13564元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被告每月负担C的抚养费也不应少于340元(13564元÷12×30%=339.1元)。

诉讼代理人: 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宏图

2013年6月17日

评议: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法办[2011]442号《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只有在民事诉讼法(2007)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穷尽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坚决杜绝随意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的错误做法,充分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保定律师高宏图,办公地址:保定市朝阳北大街朝阳首府彤园10号楼718室,擅长于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保定
  • 执业单位: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30620********9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
1130620********95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