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毅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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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晕警察,妨害公务案

发布者:许毅辉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284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法 律 意 见 书

x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经峰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李某的委托,指派许毅辉律师、王黎实习律师担任贵院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我们仔细地阅读了所有的案卷材料,多次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查找了相关的资料,现就本案有关情况,发表如下法律意见,敬请采纳:

一、犯罪嫌疑人李某没有犯罪故意

(一)犯罪嫌疑人李某没有犯罪动机

犯罪嫌疑人李某到事发现场的目的是按照李xx的要求量被损坏的路沿石,没有妨害公务的犯罪故意,这有犯罪嫌疑人李xx等人的证言可以证明:如“叫李某带皮尺上来,量被损坏的路沿石”(见犯罪嫌疑人李xx2013年5月22日《讯问笔录》);“李xx的姐夫李甲(乙)就叫我们拿着皮尺去公路上去量“路沿”,我就和李甲(奇)、李x义以及另外两个人就坐着一辆农用车去量“路沿” 了”,“我的老板李xx的姐夫李某跟我说:“李xx打电话来说,上面我们修的路沿石被损坏了,李xx就叫我们拿着皮尺去公路上去量路沿石”(见犯罪嫌疑人李x东2013年4月29日、5月31日《讯问笔录》);

(二)犯罪嫌疑人李某不知道张x义是执法民警

几个犯罪嫌疑人都不知道张x义是执法民警,如犯罪嫌疑人李x东在2013年4月29日《讯问笔录》中供认:“……我就用左手朝这个男子的脸上扇了两个耳光,这个男子就说:“我是警察,不要打我。”我听到这个男子说他是警察以后,我就没有再动手打这个男子了”。“我打那个没穿制服的男性民警时,我真的不知道他是警察”;

“(公安局)问:被打的有哪几个人?(李某)答:有一个穿着制服的警察,另外一个穿蓝条T恤,不知道是干什么的”(见犯罪嫌疑人李某2013年5月7日《讯问笔录》)。

虽然犯罪嫌疑人李x东、李x义在《讯问笔录》中供认:他们和犯罪嫌疑人李某阻挡民警张x义帮忙。但是由于犯罪嫌疑人李某并不知道没穿制服的张x义是民警,主观上并没有妨害公务的故意。

(三)犯罪嫌疑人李某有阻止犯罪的举动

犯罪嫌疑人李xx打倒民警李x后,犯罪嫌疑人李某“我见状就赶紧跑过去拉着李xx,不让他动手打那个民警。”“李xx又过去打这个人,我们就边拉李xx边把那人推开。……我们拉不住,被他挣开冲上去”(见犯罪嫌疑人李某2013年5月31日《讯问笔录》)。犯罪嫌疑人李某阻止犯罪的举动本身就可以清楚证明其没有妨害公务的犯罪故意。

(四)犯罪嫌疑人李某对犯罪嫌疑人李高的行为十分反感

此后,由于对犯罪嫌疑人李xx的行为十分反感,犯罪嫌疑人李某“就对李xx说:我要走了,你的事情你自己处理。”(见犯罪嫌疑人李某2013年5月31日《讯问笔录》)。并且离开了现场。这也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证明犯罪嫌疑人李某没有妨害公务的犯罪故意。

二、犯罪嫌疑人李某没有殴打执法民警

x 县公安局在《起诉意见书》中认定犯罪嫌疑人李xx“使用拳头对正在执法的民警李x进行殴打,并将民警李x打昏倒在地”,“后犯罪嫌疑人李x东又对民警张x 义进行追撵和暴力殴打”,同时也结合几个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等分析,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李某并没有参与殴打执法的民警李通和张x义。

三、犯罪嫌疑人李某没有语言威胁执法民警

犯罪嫌疑人李x义在2013年4月29日《讯问笔录》中承认“然后我看见一位没有穿制服的交警要去拉,我以为他是要打李xx高,我就把手抬起来,我说:“不要动!、不要动!”。“我把手抬起来拦着他,叫他不要动”。

犯罪嫌疑人李某没有语言威胁过执法民警。语言威胁执法民警的是犯罪嫌疑人李x义。

四、犯罪嫌疑人李某过往表现优良

犯罪嫌疑人李某基本上是一个文盲,识字不多,但是十分孝顺父母、干活认真勤快,是家中的顶梁柱。事发前长期在蒙自的建筑工地干活,深的老板和同事的赏识。犯罪嫌疑人李某回石屏短暂休息期间,由于闲不住,才到犯罪嫌疑人李xx处临时帮忙。犯罪嫌疑人李某的父母年老多病,一个孩子还在吃奶,家庭条件十分差。

x县公安局2013年4月29日的《户口证明》证明犯罪嫌疑人李某无违法记录。

犯罪嫌疑人李某所在的x县宝秀镇许刘营村委会、村民代表都认为“为人忠厚老实、邻里和睦、本份做人、得以村民的好评”“没有做过什么坏事、都是遵守国家的一切法律”(见x县宝秀镇许刘营村委会《证明》、村民代表《证明》)。

五、犯罪嫌疑人李某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

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证实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抓捕过程中未遇反抗、也未使用警械、武器”,而且在侦查机关的多次讯问过程中,均如实供述。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本案中,并没有妨害公务的犯罪故意。而且在别人实施犯罪的过程中,进行过阻止,有一定的立功表现。犯罪嫌疑人李某平时表现优良,无违法记录,是村民共认的老实人。

为此,恳请贵检察院本着实事求是、疑罪从无的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辩护人:云南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许毅辉、王黎

时间:2013年8月1日

办案结果:检察院对李某对犯罪嫌疑人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法 律 意 见 书

x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经峰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李某的委托,指派许毅辉律师、王黎实习律师担任贵院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我们仔细地阅读了所有的案卷材料,多次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查找了相关的资料,现就本案有关情况,发表如下法律意见,敬请采纳:

一、犯罪嫌疑人李某没有犯罪故意

(一)犯罪嫌疑人李某没有犯罪动机

犯罪嫌疑人李某到事发现场的目的是按照李xx的要求量被损坏的路沿石,没有妨害公务的犯罪故意,这有犯罪嫌疑人李xx等人的证言可以证明:如“叫李某带皮尺上来,量被损坏的路沿石”(见犯罪嫌疑人李xx2013年5月22日《讯问笔录》);“李xx的姐夫李甲(乙)就叫我们拿着皮尺去公路上去量“路沿”,我就和李甲(奇)、李x义以及另外两个人就坐着一辆农用车去量“路沿” 了”,“我的老板李xx的姐夫李某跟我说:“李xx打电话来说,上面我们修的路沿石被损坏了,李xx就叫我们拿着皮尺去公路上去量路沿石”(见犯罪嫌疑人李x东2013年4月29日、5月31日《讯问笔录》);

(二)犯罪嫌疑人李某不知道张x义是执法民警

几个犯罪嫌疑人都不知道张x义是执法民警,如犯罪嫌疑人李x东在2013年4月29日《讯问笔录》中供认:“……我就用左手朝这个男子的脸上扇了两个耳光,这个男子就说:“我是警察,不要打我。”我听到这个男子说他是警察以后,我就没有再动手打这个男子了”。“我打那个没穿制服的男性民警时,我真的不知道他是警察”;

“(公安局)问:被打的有哪几个人?(李某)答:有一个穿着制服的警察,另外一个穿蓝条T恤,不知道是干什么的”(见犯罪嫌疑人李某2013年5月7日《讯问笔录》)。

虽然犯罪嫌疑人李x东、李x义在《讯问笔录》中供认:他们和犯罪嫌疑人李某阻挡民警张x义帮忙。但是由于犯罪嫌疑人李某并不知道没穿制服的张x义是民警,主观上并没有妨害公务的故意。

(三)犯罪嫌疑人李某有阻止犯罪的举动

犯罪嫌疑人李xx打倒民警李x后,犯罪嫌疑人李某“我见状就赶紧跑过去拉着李xx,不让他动手打那个民警。”“李xx又过去打这个人,我们就边拉李xx边把那人推开。……我们拉不住,被他挣开冲上去”(见犯罪嫌疑人李某2013年5月31日《讯问笔录》)。犯罪嫌疑人李某阻止犯罪的举动本身就可以清楚证明其没有妨害公务的犯罪故意。

(四)犯罪嫌疑人李某对犯罪嫌疑人李高的行为十分反感

此后,由于对犯罪嫌疑人李xx的行为十分反感,犯罪嫌疑人李某“就对李xx说:我要走了,你的事情你自己处理。”(见犯罪嫌疑人李某2013年5月31日《讯问笔录》)。并且离开了现场。这也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证明犯罪嫌疑人李某没有妨害公务的犯罪故意。

二、犯罪嫌疑人李某没有殴打执法民警

x 县公安局在《起诉意见书》中认定犯罪嫌疑人李xx“使用拳头对正在执法的民警李x进行殴打,并将民警李x打昏倒在地”,“后犯罪嫌疑人李x东又对民警张x 义进行追撵和暴力殴打”,同时也结合几个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等分析,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李某并没有参与殴打执法的民警李通和张x义。

三、犯罪嫌疑人李某没有语言威胁执法民警

犯罪嫌疑人李x义在2013年4月29日《讯问笔录》中承认“然后我看见一位没有穿制服的交警要去拉,我以为他是要打李xx高,我就把手抬起来,我说:“不要动!、不要动!”。“我把手抬起来拦着他,叫他不要动”。

犯罪嫌疑人李某没有语言威胁过执法民警。语言威胁执法民警的是犯罪嫌疑人李x义。

四、犯罪嫌疑人李某过往表现优良

犯罪嫌疑人李某基本上是一个文盲,识字不多,但是十分孝顺父母、干活认真勤快,是家中的顶梁柱。事发前长期在蒙自的建筑工地干活,深的老板和同事的赏识。犯罪嫌疑人李某回石屏短暂休息期间,由于闲不住,才到犯罪嫌疑人李xx处临时帮忙。犯罪嫌疑人李某的父母年老多病,一个孩子还在吃奶,家庭条件十分差。

x县公安局2013年4月29日的《户口证明》证明犯罪嫌疑人李某无违法记录。

犯罪嫌疑人李某所在的x县宝秀镇许刘营村委会、村民代表都认为“为人忠厚老实、邻里和睦、本份做人、得以村民的好评”“没有做过什么坏事、都是遵守国家的一切法律”(见x县宝秀镇许刘营村委会《证明》、村民代表《证明》)。

五、犯罪嫌疑人李某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

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证实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抓捕过程中未遇反抗、也未使用警械、武器”,而且在侦查机关的多次讯问过程中,均如实供述。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本案中,并没有妨害公务的犯罪故意。而且在别人实施犯罪的过程中,进行过阻止,有一定的立功表现。犯罪嫌疑人李某平时表现优良,无违法记录,是村民共认的老实人。

为此,恳请贵检察院本着实事求是、疑罪从无的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辩护人:云南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许毅辉、王黎

时间:2013年8月1日

办案结果:检察院对李某对犯罪嫌疑人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许毅辉律师男,1973年生,西南政法大学毕业,在职研究生,蒙自市政协委员,专职律师,执业20余年。  1998年取得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红河
  • 执业单位:云南牵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2519********01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辩护、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