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中国XX公司个旧支行于2019年7月31日以三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贷款本金574487.54元、利息76499.75元、罚息11696.29元,合计人民币662683.58元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马X、汤XX购买的由被申请人云南XX公司开发的坐落于个旧市XX一期B区B组H5幢2-502号房屋。
本院认为,中国XX公司个旧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马X、汤XX购买的由被申请人云南XX公司开发的坐落于个旧市XX一期B区B组H5幢2-502号房屋,予以查封。
二、在查封期间内,马X、汤XX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它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2019年8月1日起至2022年7月31日止。
四、案件申请费人民币3833元,由被申请人马X、汤XX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