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毅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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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蒙自XX公司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

发布者:许毅辉律师 时间:2022年01月18日 45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再审申请人刘XX因与被申请人蒙自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周xx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25民终2082号民事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刘XX认为:(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一、二审过程中,被申请人xx公司向法院提交的主要证据就是蒙自市地方税务局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该份《税收缴款书》上打印的纳税人名称为“蒙自XX公司”,但在打印名称后用手写方式写有“(刘XX)”,其上加盖有不明印章一枚。xx公司在向蒙自市地方税务局所谓“代缴”税收之前,并没有取得刘XX的同意或者授权,故刘XX对于该笔税收实际缴纳的情况并不清楚,但是申请人在原审中已对该份《税收缴款书》提出了异议,认为按照税收征管的规范,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收缴款书》不能够以手写方式进行任何修改,但原审并没有对此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核实调查,并依据该份主要证据作出了要求申请人向被申请人xx公司支付税款及资金占用费的错误判决。二审判决后,申请人刘XX到蒙自市税务局反映情况。蒙自市税务局不认可刘XX已经向该局申报、缴纳过2014年5月10日与周xx股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税收,该笔税收至今存在未报、未缴的情况。xx公司2014年10月9日缴纳的税收与刘XX无关,属其他税收事项缴纳,《税收缴款书》上的手写字体不符合税收缴款书出具要求,其上印章不属于蒙自市地方税务局使用的印章。因此,该份证据存在伪造、变造,一、二审法院依据该份伪造证据所作出的判决明显错误。(二)申请人刘XX在二审中向法院提交了新的证据“蒙自市人民法院(2019)云2503民初3336号民事裁定书和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25民终1978号民事裁定书,但二审法院不组织双方质证,二审判决书公然违背事实对新证据不予认定,其程序严重违法。刘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予以纠正。


本律师认为刘XX与周xx税费承担问题应当由xx公司承担,xx公司起诉明显不当,刘XX起诉不当。


法院认为:

关于xx公司是否已代刘XX缴纳税款的问题。本案中刘XX将其在xx公司中的部分股份转让给周xx,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个人所得税及印花税,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作为转让人的刘XX系纳税人应承担税款的缴纳义务。在xx公司已代刘XX缴纳上述税款的情况下,依法取得向刘XX追偿的权利。原审中xx公司提交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上记载税种为“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纳税人名称为“蒙自XX公司(刘XX)”。“刘XX”虽系手写,但上加盖蒙自市地方税务局一分局征税专用章。因此原审采信该证据并结合《蒙自XX公司股东股份转让协议书》等证据认定XX公司代刘XX向税务机关缴纳了股权转让中的相关税款并无不当。刘XX与周xx双方虽有对股权转让中税费承担的内部约定,但不能据此对抗xx升公司。刘XX与周xx税费承担问题的约定属于另外的法律关系,双方可另行解决。再审申请人主张《税收缴款书》系伪造的主张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不能成立。再审申请人关于此问题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裁定:

驳回刘XX的再审申请

许毅辉律师男,1973年生,西南政法大学毕业,在职研究生,蒙自市政协委员,专职律师,执业20余年。  1998年取得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红河
  • 执业单位:云南牵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2519********01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辩护、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