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中国XX公司个旧支行于2019年7月30日以被申请人徐XX、李XX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贷款本金789637.15元、利息104245.62元、罚息50519.92元,合计人民币944402.69元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徐XX、李XX购买的由被申请人云南XX公司开发的坐落于个旧市大屯镇星河路旁大屯海生态旅游度假区一期B区B组H5幢3-5号房屋。
本院认为,中国XX公司个旧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徐XX、李XX购买的由被申请人云南XX公司开发的坐落于个旧市XX一期B区B组H5幢3-5号房屋,予以查封。
二、在查封期间内,徐XX、李XX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它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2019年8月1日起至2022年7月31日止。
四、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徐XX、李XX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