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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医生和医药公司共谋虚开处方骗保涉嫌诈骗罪拘留后成功取保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1年04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19次举报


【导读】

杭州某诊所开具处方,由杭州某医药公司煎药,医药公司涉嫌骗保,处方医生也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处方医生章某某家属找到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辩护人认为,根据在案证据,章某某不存在明知或教唆医药公司诈骗的情况,不构成诈骗共同犯罪。章某某为所有来诊所看病的患者均是对症下药,并不存在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或者用药品种规定,以超量用药、重复用药、违规使用无适应症药品的行为。章某某不符合“应当依法批准逮捕”的条件,对其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最终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不批准逮捕,章某某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

章某某所在的诊所与杭州某医药公司是煎药合作关系,由诊所开好处方,拍照通过QQ传给医药公司,医药公司代煎中药。章某某作为诊所医生,只负责诊断病情、开具处方,对于医药公司在代煎中药过程中偷换名贵中药骗取医保这一行为并不知情。

2020年10月,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章某某家属委托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叶斌律师介入申请取保候审。

【争议焦点】

章某某是否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辩护意见】

一、关于煎药不放石斛,根据在案证据,章某某不存在明知或教唆某在代煎中药过程中不放石斛,不构成诈骗共同犯罪

诈骗犯罪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故如果不明知或者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就不构成犯罪。辩护人根据会见章某某所了解的情况得知章某某所在的诊所与杭州某医药公司是煎药合作关系,由诊所开好处方,拍照通过QQ传给医药公司,医药公司代煎中药。章某某作为诊所医生,只负责诊断病情、开具处方,对于医药公司在代煎中药过程中不放石斛这一行为并不知情,也并未教唆医药公司在中药中少放或不放石斛,章某某与医药公司之间也不存在除正常煎药之外的任何利益往来,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章某某与医药公司之间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办案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并能排除合理怀疑。对每一起事实进行审查后,如果证据不足或者具有合理辩解的,应按照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不予认定,本案证明章某某与某公司存在共谋的证据不足。章某某与某公司之间不具有事先共谋,事中也不存在承继的帮助行为,主观上并不明知某公司在煎药过程中不放石斛,不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二、章某某为所有来诊所看病的患者均是对症下药,并不存在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或者用药品种规定,以超量用药、重复用药、违规使用无适应症药品的行为

辩护人根据会见章某某的情况得知,其“串换药品”的方式为用进医保的药,来替代不进医保的药,譬如某如果某病人患有过敏性皮炎,治疗该症状的药有百癣夏塔热片和卤米松,这两种药的功效相同,但百癣夏塔热片进医保,卤米松不进医保,章某某则会开具百癣夏塔热片给患者。章某某为所有来诊所看病的患者均是对症下药,并不存在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或者用药品种规定,以超量用药、重复用药、违规使用无适应症药品的行为。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采用为参保人员重复挂号,重复或者无指征化验、检查、治疗,分解或者无指征住院等方式,提供不必要的医疗服务,进行基本医疗保障费用结算;(二)违反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规定,将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或者约定服务范围以外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所产生的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费用结算;(三)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或者用药品种规定,以超量用药、重复用药、违规使用无适应症的药品,或者以分解、更改处方等方式,为参保人员配药,进行基本医疗保障费用结算;(四)违反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规定的支付比例进行基本医疗保障费用结算;(五)超过规定的诊疗项目、药品、医疗器械、医用材料价格进行基本医疗保障费用结算;(六)伪造、变造、涂改医疗文书或者提供虚假医疗费用结算报表、凭据,骗取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支出;(七)将生活用品、保健滋补品等非药类物品充当基本医疗保障费用结算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材料或者诊疗项目,骗取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支出;(八)私自将非定点医疗机构、非定点零售药店接入基本医疗保障信息系统,骗取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支出(九)采取其他方式骗取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章某某为患者开具医保报销范围内的药品属于对症下药,其并未实施任何一种上述医疗机构禁止实施的行为,也没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故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三、章某某不符合“应当依法批准逮捕”的条件,对其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一)章某某不符合“应当依法批准逮捕”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二条之规定,对于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批准逮捕:(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根据辩护人会见章某某所掌握的情况及目前在案的证据,并未有证据证明章某某参与实施了诈骗的犯罪行为,其依法不构成诈骗罪,随着案件侦查活动的推进,办案机关也可能撤销对章某某的追诉,目前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

(二)章某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对其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第一,章某某所涉嫌的诈骗罪并非危害国家公共安全、暴力型犯罪,对章某某不羁押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第二,同案犯业已抓获归案,涉案事实已基本查清,证据也已收集固定,对其取保候审不具有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社会危险性。第三,章某某及其家属均明确表示,若能取保候审,其愿意足额交纳保证金,并保证在办案机关传讯时能及时到案接受讯问。第四,章某某有固定住所,无违法犯罪前科,对其取保候审并不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造成任何不良影响。

【处理结果】

最后,检察院审查逮捕阶段,辩护律师的意见得到采纳,章某某拘留37天后,成功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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