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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律师叶斌:妨害药品管理罪正式设立,现已施行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1年03月0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876次举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新设置妨害药品管理罪。 接下来,杭州律师叶斌为您介绍。

      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 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具体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就能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无需实际造成严重后果,这是因为“长生疫苗”事件的发生,给我们所有人都敲响了警钟,立法者们也注意到了这一点,体现出预防犯罪的精神。

      除此之外,本罪列举的第二项情形中,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这是“我不是药神”案引发的新变动,对于实际对人体有益的药品,即便行为人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但该药品不存在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具体危险,那就不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也不构成销售假药罪、销售劣药罪。

      杭州律师叶斌提醒:家属收到拘留通知后,应了解被拘留在哪里,涉嫌罪名、主办警官等信息。如果能够在案件前期争取到取保候审,后续适用缓刑的几率就会比较大,所以家属应立即联系专业刑事律师进行咨询,尽早委托律师及时介入案件,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避免当事人在侦查初期被诱供、骗供甚至刑讯逼供,能够有效地辅导当事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能够更有效的为当事人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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