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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律师叶斌:危险作业罪正式设立,现已施行!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1年03月0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66次举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新设置危险作业罪。 接下来,杭州律师叶斌为您介绍。

  法律条文: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本罪并不要求行为人的行为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只要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就可以追究行为人危险作业罪的刑事责任。这体现出我国对于生产安全的重视,也体现出预防为主、惩罚为辅的精神。

 此外,由于本罪的结果是产生发生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这就要求行为人需要在生产、作业中实施有关行为,否则对危险作业罪保护的法益没有影响,就不能构成本罪。

 杭州律师叶斌提醒:家属收到拘留通知后,应了解被拘留在哪里,涉嫌罪名、主办警官等信息。如果能够在案件前期争取到取保候审,后续适用缓刑的几率就会比较大,所以家属应立即联系专业刑事律师进行咨询,尽早委托律师及时介入案件,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避免当事人在侦查初期被诱供、骗供甚至刑讯逼供,能够有效地辅导当事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能够更有效的为当事人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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