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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律师叶斌:妨害安全驾驶罪正式设立,3月1日起施行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1年03月0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91次举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新设置妨害安全驾驶罪。 接下来,杭州律师叶斌为您普及。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罪有五个重点需要解释,分述如下:

一、犯罪场所是公共交通工具

公共交通工具是指公共交通中供乘客乘用的车、船等。交通工具无需解释,为了节省体力和方便出行,我们经常会用到交通工具。关键在于“公共”二字。举例说明,出租车就不属于本罪要求的公共交通工具,虽然出租车搭载的乘客也是不特定的人,是面向公众的,但是由于其私密性和空间狭小性,一辆出租车能够搭载的乘客有限,对于公共交通、公共安全的影响也有限,因此不属于公共交通工具,所以妨害安全驾驶罪中规定的公共交通工具应当仅限于公交车、地铁等交通工具。

二、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

妨害安全驾驶罪保护的法益是公共安全,因此能够构成该罪的行为应当至少具有危及公共安全的可能性。而对处于非行驶状态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使用暴力行为等没有危及公共安全的可能性,自然也没有侵害妨害安全驾驶罪所保护的法益,不构成该罪。

三、犯罪行为针对的对象是驾驶人员

如上所述,本罪保护的法益是公共安全,对乘客使用暴力等行为明显很难说危及公共安全,只有对能够管理、控制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实施有关行为才会存在危及公共安全的可能性。所以,本罪的行为针对的对象仅限于驾驶人员。

此外还需注意一点,直接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的司机自然属于驾驶人员,那么并未直接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的副驾驶是否属于本罪规定的驾驶人员,还需要在实务中继续观察,也可能成为刑事律师辩护的方向之一。

四、本罪的行为方式只有两类,且应属情节比较轻微的情形

本罪的行为方式只有对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和抢控驾驶操纵装置两类。对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是直接针对驾驶人员的行为;抢控驾驶操纵装置是针对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行为人的行为均可能造成驾驶人员驾驶操作失误,从而危及公共安全。

此外,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可以看出妨害安全驾驶罪的行为方式与该指导意见中规定的行为表述基本一致,如果该意见不废除,那就意味着妨害安全驾驶罪规定的行为如暴力行为、抢空操纵装置的行为严重程度必须低于该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同种行为严重程度,否则行为人就不再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五、刑法期待驾驶人员首先保护公共安全

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也就是说,如果驾驶人员受到暴力袭击、被干扰正常驾驶的行为,刑法并不期待驾驶人员起身与其互殴,而是期待他保护公共安全,安全驾驶,否则,驾驶人员也将构成本罪,因其互殴行为的确会危及公共安全,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行为人的主观方面系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杭州律师叶斌提醒:家属收到拘留通知后,应了解被拘留在哪里,涉嫌罪名、主办警官等信息。如果能够在案件前期争取到取保候审,后续适用缓刑的几率就会比较大,所以家属应立即联系专业刑事律师进行咨询,尽早委托律师及时介入案件,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避免当事人在侦查初期被诱供、骗供甚至刑讯逼供,能够有效地辅导当事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能够更有效的为当事人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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