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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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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刑事律师叶斌:“高利贷”犯罪风险实务分析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1年03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27次举报


这两年,全国各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行得如火如荼,民间借贷由于其自身具有混乱、无序的特点,容易引发强行索债、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犯罪,而实施这些行为往往具有团伙性,因此容易被认定为黑恶势力。

为了规范民间放贷行为,国家在今年10月21日出台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小编发现有很多朋友对该《意见》理解不深,不清楚“高利贷”涉嫌犯罪的风险点,为此,小编专门请教了叶斌律师,对《意见》的理解,分析如下:

首先,放“高利贷”构成非法经营罪,要求放贷人没有取得监管部门批准,在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监管部门包括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这里的放贷活动具有职业性并且针对不特定对象,有别于互助式、偶然的民间资金借贷行为。

其次,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放“高利贷”,是“高利贷”构成犯罪的一个前提条件,因为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融资需求,有利于我国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完善,刑法作为最严厉的惩罚手段,必须保证打击范围的合理化,防止司法机关利用刑罚权随意扩大打击范围,破坏市场经济正常运行。

举例说明,《意见》第一条规定构成非法放贷需要满足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如果放贷人A在2年内共向不特定多人以借款名义出借资金10次,但其中有1次借款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则他的整个行为就不能评价为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有很多放贷人会收取所谓的介绍费、管理费等费用以规避超过36%这条红线,但根据本意见和司法判例,这些所谓的介绍费、管理费都要计入利息。

例如,放贷人A借款1000万元给借款人B,借款期限1年,约定年利率24%,另外,借款人B需要支付180万的管理费给放贷人A,表面上看,没有超过实际年利率36%,但是法院在计算利率时,会将年利息240万加上180万管理费一并计入,此时实际年利率为42%。

此外,个人放“高利贷”构成犯罪还需要满足一定的严重程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构成“情节严重”:(1)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2)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3)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4)造成借款人(包括借款人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如果成立公司放“高利贷”,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构成“情节严重”:(1)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2)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3)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4)造成借款人(包括借款人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综上,不管是个人还是公司,放“高利贷”构成犯罪,需要满足未经批准,以实际年利率超过36%的高额利息,在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的行为,并且要符合《意见》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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