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河南鹿邑县志成实验学校校长张光启向鹿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其今年3月26日从鹿邑县水泥经销商张某某处购买的用于宿舍楼改建的25吨水泥不凝固,存在质量问题。随后,鹿邑县成立了专案组进行调查处理,办案人员于4月28日到现场进行抽样并于当日送亳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据了解,涉事水泥系张某某从山东枣庄鹏源公司购进,初步查明水泥生产厂商鹏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水泥,目前两名主要当事人已被控制。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所指的是,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此处所指的产品是除了刑法另有规定的特殊产品以外的普通产品;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产品生产的标准,并对没有达到此类规范的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进行规制的管理制度。
其次,本罪所侵犯的客观方面表现在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此处所指的法律法规一般是指有关产品质量的相关法律法规。本罪一般表现为:
(1)掺杂、掺假。这是指行为人在产品的生产、销售过程中掺入杂物或假的物品;
(2)以假充真。这是指行为人以伪造产品冒充真产品,表现为伪造或者冒用产品质量认证书及其认证标志进行生产或者销售这类产品的行为;
(3)以次充好,这是指以次品、差的产品冒充正品、优质产品的行为;
(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这是指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假冒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上述表现是一个选择性的要件,即只要上述四种行为具有一种,即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是如果行为人有上述四种行为中的多个行为也只能视为一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同时本罪中生产者或销售者只要是明知是伪劣产品而售卖或是在售卖产品中掺杂掺假即可构成本罪。
具体到本案中,水泥生产厂商鹏源公司说售卖给当地学校的水泥作用手就可以捏碎,质量明显不合格,根据市面上水泥的单价50kg50元左右,涉及到本案的水泥共有25吨,涉案金额高达上百万,根据法条的规定,涉事水泥厂的主要负责人可能面临着7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尤其本案中的水泥还是售卖给学校,作为建设校舍的用途,一旦发生是鬼后果将会非常严重,设施人员可能会酌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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