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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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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及职务侵占罪刑事法律分析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1年03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77次举报

化名王倩的西安奔驰维权女司机因其个人信息在网络上被曝光,其真名为薛某某,网友发现薛某某作为上海竞集文化有限公司的监事,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该公司可能涉及合同诈骗罪。7月15日晚,闵行经侦通报称,未发现上海竞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徐某、股东黄某某、监事薛某某在运营、管理公司“守艺人”项目中,有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情况;同时,在调查中未发现上海竞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项目供应商及商户财、物行为。因此,未予立案。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其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构成本罪有以下几个要件:①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②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③必须是本单位的财物;④必须是非法占为己有;⑤必须数额较大。而据闵行经侦的调查,薛某某的账目收支情况较为明晰,划入其个人账户的资金及相关备用金均被用于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而没有被用于其个人,因此薛某某的行为不满足上述“非法占为己有”的情况,在没有其他侵占行为之时,不能据公司资金流入其个人账户就认定其侵占公司财务。根据《刑法》本条规定,如果构成本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其次,针对上海竞集公司合同诈骗的举报,经公安调查也不能成立。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单位和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构成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罪的表现形式为下列五种: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公安调查后认定本案中,竞集公司在项目磋商过程中,没有虚构。捏造的行为,其签订合同之时有履约能力,也有实际履约行为。且在签订合同后,薛某某并没有挥霍、挪用或携款潜逃等行为,因此不能认定该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构成合同诈骗罪。

本案中薛某某及其所在公司虽然经公安调查,做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但是其公司在劳动仲裁及其他民事诉讼中所被判决承担的还款义务以及支付员工薪酬的义务仍然存在。

综上,本案中虽然薛某某行为并不能上升到《刑法》高度层面予以处罚,但是其他行为仍应得到重视,在民事方面所应承担的义务仍应得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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