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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辩护要点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1年01月0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61次举报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计算机的普及应用,国家对计算机的使用也越来越广泛,在国家事务管埋、国防、经济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都广泛建立了计算机信息系统,这也是近年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频发的原因,行为人有的是出于好奇,有的是为了泄愤报复,有的是为了炫技等出于各种目的入侵国家计算机系统,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实施了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诉。

第一部分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构成及相关规定。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二、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侵入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侵入,是指未取得有关部门授权或批准,通过计算机终端侵入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数据截收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其往往具有一定的计算机知识和操作技能。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会产生非法侵入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危害结果,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过失侵入国家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不构成本罪。

第二部分: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无罪辩护要点。

(一)无罪辩护要点一:行为人侵入的并非国家事务性网站,而是其他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且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设立是出于对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特殊保护。只有侵入这些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才构成犯罪,例如人民银行、公安部等国家部委级系统。对侵入其他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不以本罪论。

不少人有疑问司法解释为何不对三大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作出明确界定,从刑法条文来看,非法侵入三大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只能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非法侵入三大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并不构成犯罪,但是进而非法获取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此可见,从立法精神看,必须严格限缩三大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范围,确保侵入三大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并进而实施其他行为的能够在刑法中找到其他可以适用的条款,如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等条款,以免出现罪刑失衡。

根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解释》第10条规定,对于是否属于“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省级以上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工作的部门检验,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认定。

(二)无罪辩护要点二: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行为犯,但是,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以犯罪论处。参考金检刑不诉〔2019〕11号相对不起诉决定书:2019年6月8日下午,被不起诉人胡某亮利用班主任管理学生的职权,获取班上41名学生江西省2019年普通高考网上填报志愿密码卡账号及密码。2019年8月1日、2日,在未经上述学生允许,胡某亮利用获取的填报志愿密码卡使用金溪一中行政楼保卫处电脑登录2019年普通高考志愿填报系统,查看并使用手机拍下30余名学生填报志愿信息。检察院认为,胡某亮实施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从宽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

类似的案例还可参见扬江检诉刑不诉〔2019〕15号、扬江检诉刑不诉〔2019〕16号不起诉决定书,在该案中,鲁某乙为方便其哥哥鲁某甲经营的刻章店代办印章备案事宜,在其家中利用自己系江苏省扬州地区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技术维护人员的身份,用该系统测试账号和密码登录 “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先后私自备案了“某食品店”、“某服务部”和“某商行”三家单位的公章。检察院认为鲁某甲、鲁某乙虽实施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从宽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甲和鲁某乙不起诉。

(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

控方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法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即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被告人不构成犯罪。

参考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抚新检刑不诉〔2020〕40号):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于2017年4月至2019年5月间,自行研发查码软件,此软件能自动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自动查询企业开具发票信息。刘某某在互联网上以每月50元至100元或每年200元至500元的价格出售给了马某某等制作出售假发票的犯罪嫌疑人,共卖出2000余份,非法获利15万余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结语

司法实践中适用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案件,很少有案件只是侵入,而没有实施任何其他危害行为的,如对数据增删改。如果没有任何进一步的危害行为,案发比较困难,查处起来应该也有难度。实践中大部分案件实际上都有进一步的获取数据、破坏数据或者系统的行为。对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适用,应当坚持慎用、少用的原则,对于三大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范围界定,应当尽量限缩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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