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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追打女商贩反被砍伤,商贩构成正当防卫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0年12月0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37次举报


【导读】

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应从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意图条件,限度条件等综合考量。

【案情简介】

近日,某城管大队一名队员在执法过程中,与商贩发生冲突被砍伤。根据官方通报以及现场的监控视频显示,水果摊主杨某占道经营,城管队员将占道物品抬进店内并责令其不得再行占道。杨某不满,遂与城管队员发生争执,并将果筐砸在城管队员面前,致城管队员右手被果筐划伤。城管队员与杨某发生争吵,情绪失控上前追打杨某。杨某在躲让过程中抓起店内西瓜刀挥舞,致城管队员左手多处切割伤及肌腱、神经断裂伤。

最终,杨某的行为构成阻碍执行职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处罚。杨某被追打过程中挥刀致城管队员受伤的行为系正当防卫。城管队员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予以行政拘留。

【律师评析】

根据最高检的统计,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理涉正当防卫案件中,不批捕187件187人,同比增长105.4%;不起诉210件212人,件数和人数同比增长分别为107.9%、110%。因被认定正当防卫而不捕、不诉的案件,两年之间增长了一倍。有相关媒体称,正当防卫这项“沉睡已久”的制度正在“慢慢觉醒”。

为了对正当防卫制度有一个统一的适用,2020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特殊防卫的认定有了更明确的规定。

《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结合《意见》的规定,认定正当防卫主要从起因条件、意图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限度条件5个要素进行综合考量。

第一,起因条件。起因条件是指,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这里的不法侵害包括侵犯人身、公私财产权利的行为,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比如对于正在进行的拉拽方向盘、殴打司机等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实行防卫。

第二,意图条件。正当防卫的意图必须是为了使被侵害的主体免受不法侵害。如一方故意用言语或动作挑衅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第三,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的起点应以是否已经形成显示、紧迫的危险为判断依据。对于不法侵害人确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确已放弃侵害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这里要注意的是,判断不法侵害的始末,应充分考虑到防卫人的所陷入的紧迫的处境,以及恐慌、紧张等心理,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

第四,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对于多人同时对防卫人实施不法侵害的,可以对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正当防卫,即一对多的情形。

第五,限度条件。防卫人对于不法侵害人的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否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

本案中,根据现场的监控视频显示,城管队员冲向摊主杨某,并从店门口持续追打杨某至收银台处。显然,在当时的情况下,杨某正处于现实、紧迫的危险之中,正在遭受严重的不法侵害。杨某出于防卫,随手拿起刀具挥舞,将城管队员砍伤。还需注意的是,城管队员为男性,杨某为女性,双方力量悬殊,且城管队员向杨某的头部进行持续的打击。综合考虑案发时的场景,杨某的防卫行为并未超过必要的限度。

杨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各个条件,构成正当防卫。故杨某的正当防卫行为虽造成了城管队员多处切割伤及肌腱、神经断裂伤,但根据《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无需对城管队员的损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但杨某阻碍执法的行为,仍要承担一定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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