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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回国,入境不可不知的刑罚雷区!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0年12月0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17次举报


截止2020年4月3日,国外新型肺炎患者已经超过95万,而国内肺炎疫情得到缓和,许多身居国外的中国人纷纷回国“避难”。然而,在入境时如果不如实填报资料,会引来巨大的刑事法律风险,可能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19日,丁某某自伊朗出发到莫斯科,之后从莫斯科乘飞机抵达上海,又从上海辗转至兰州等地,期间自感乏力、畏寒;20日加重,出现间断性发热、咳嗽、咳痰,咳嗽呈阵发性。而其于2月20日在上海入境填写《入境健康申明卡》时,并未如实申报,隐瞒自身已出现咳嗽、乏力等症状,致使上海海关在其入境时未能及时采取管控措施。入境后于2月20日至2月24日期间,又多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引起新冠肺炎病毒传播严重风险,造成了上海、兰州、中卫等地共200余名密切接触者被隔离的严重后果。

3月14日,某县公安局以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对犯罪嫌疑人丁某某立案侦查。

叶斌律师评析

为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防止新冠肺炎传入中国,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安全,2020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对公民在入境接受检疫时的违规违法行为做了规范说明。

由于目前全球新冠肺炎疫情严重,许多国家正处于大爆发时期,许多身居国外的中国人纷纷回国,回国“避难”本身是件正常的事情,如果接受正常的检疫程序及隔离程序,一般不会有什么问题。然而,部分受检人员出于不想被隔离或者其他原因,在入境检疫时存在隐瞒真相或者拒绝配合检疫的行为,而这些自认为不会有多大事的行为,往往隐藏着巨大的刑事风险。

结合《意见》规定及办案经验,叶斌律师认为,现阶段,在入境时存在下列行为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会被追究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刑事责任:

(一)已经感染新冠肺炎、或者存在感染新冠肺炎嫌疑,拒绝填写海关要求的健康申报表,拒绝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隔离、留验、就地诊验、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

(二)已经感染新冠肺炎、存在感染新冠肺炎嫌疑,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施审批管理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未经审批仍逃避检疫,携运、寄递出入境的。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不管是拒绝检疫还是隐瞒真相,或者携带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的物品拒绝检查的,都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中,丁某某出现间断性发热、咳嗽、咳痰,咳嗽呈阵发性后,在入境时不如实填报《入境健康申明卡》,造成了上海、兰州、中卫等地共200余名密切接触者被隔离的严重后果,符合《意见》规定的行为方式,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已经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从《意见》规定来看,五部门特别强调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人民检察院发现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应当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并且要求公安机关要快侦快破,并及时予以曝光,形成强大震慑。

可以看出,现阶段,针对入境检疫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意见》的基本态度是强硬的,惩罚手段是多元的,轻则受到行政处罚,重则面临刑事犯罪。

允道刑辩团队温馨提醒:疫情防控期间,我们既要安全回国,也要避免入境时的刑罚雷区,避免刚逃离国外的疫情重灾区,又身陷囹圄。防范新冠肺炎的同时,也要防范生活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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