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多少天?
方某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吗?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可以取保候审吗?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19日,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对浙江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2019年4月6日,方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后被告人方某某的家属委托允道刑辩团队的叶斌律师介入该案。后经过反复与办案机关的沟通,拘留后向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移送审查逮捕后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至2019年5月6日,在羁押期限届满时成功为其争取了取保候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可以取保候审吗
【刑事流程】
刑事拘留多少天?刑事拘留一般37天。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综上,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逮捕时间最多30天,检察院答复是否批准逮捕最多7天,也就是说,取保候审的黄金期为37天。
刑事拘留后家属要怎么做?找刑事律师去看守所会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律师会见可以了解案件的实际情况,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可以及时确定行为定性是否正确。律师越早会见起到的作用越大,叶斌律师12年专注刑事案件,不放过每一个取保、撤案、不起诉的机会。
【案件焦点】
方某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吗?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可以取保候审吗?
【律师意见】
叶斌律师认为,方某某依法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符合逮捕的条件,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一、方某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吗?
1.客观上,方某某并非涉案公司的员工,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未经手涉案公司的资金流转。第一,方某某此前在另一个公司工作,辩护人查询该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发现该公司与涉案公司并无瓜葛。所以,方某某并非涉案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员工,未参与涉案公司的经营管理。第二,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言,最关键的应是“钱”,主要是资金的来源和去向。方某某在其工作过程中,对于涉案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所涉及的收款返息以及吸收资金的去向、实际用途等并不知情。
2.主观上,方某某对相关公司与涉案公司的资金有无关联并不知情,证明主观明知的证据不足
首先,方某某不是涉案公司的员工,未参与经营管理,关于相关公司账上所收取的资金与涉案公司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实际关联,方某某客观上并不存在“知情”的条件。其次,方某某对于资金来源也是自身的主观猜测,根据法律规定,猜测性证言也是无法作为定案依据的。再者,因方某某事前并不知情该资金来源,其事后的处分行为也不具有刑事违法性。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可以取保候审吗?
方某某不符合“应当”逮捕的要求,且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存在社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一条之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但是,如前所述,一方面,方某某并非涉案公司的员工,未参与涉案公司的经营管理,没有为涉案公司吸收社会资金提供帮助,客观上不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没有犯罪事实;另一方面,相关公司账上的资金往来与草根公司所吸收的社会资金是否存在关联,方某某对此并不知情,不存在犯罪故意,且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其主观上存在犯罪明知。因此,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不构成犯罪,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犯罪主观方面要件,完全符合《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三条不属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情形,不具备逮捕的条件。此外,本案并无证据或迹象表明方某某有五种社会危险性,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也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案件结果】
叶斌律师介入后多次去看守所会见,了解案件详情后向公安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向检察院递交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最后,方某某在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后,辩护律师的不予批准逮捕意见得到检察院采纳,成功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员工是有希望取保候审的,专业刑事律师取保的可能性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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