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会见时,那位司机师傅反复问我的不是刑期,而是“我的车还能拿回来吗?”。他因为一时糊涂,用自己贷款买来跑运输的冷藏车,顺路接了两个想偷渡的人,结果在半路被查获。案子到了审判阶段,量刑建议是有期徒刑九个月,他已经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对他来说,车子能不能保住,比刑期多一两个月要紧得多。
这让我思考一个问题:对于已经做了认罪认罚的案件,在法庭上,律师还有必要,或者说还有空间去全力辩护吗?尤其是当当事人的核心诉求,已经不在那几个月刑期上时。
财产诉求,往往是当事人最深的关切
在很多当事人和家属看来,律师辩护就等于“争取少判几年”。但真实案件中,特别是对一些经济条件本就不宽裕的家庭来说,涉案财物的命运,有时直接关系到一个家庭未来的生计。就像上面那个案子,那位张师傅的车,是通过融资租赁方式买的,价值不菲,是全家人跑运输、还贷款、过日子唯一的指望。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们和检察官沟通了多次,焦点都在这辆车上。检察官也很专业,但她的顾虑是,之前类似案件对运输车辆都做了没收处理,如果这个案子建议发还,怕标准不一。这是一个很现实的司法实践难题。最终我们协商的结果是,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对车辆处理不做明确,把这个问题留到法庭上,由辩护人来充分发表意见,由法官来最终裁决。你看,即使到了审判阶段,认罪认罚了,关乎当事人重大利益的“战场”并没有关闭。
涉案财物没收,远非“一刀切”那么简单
法庭上,我对定罪量刑着墨不多,辩护意见的核心都围绕那辆车该不该没收。这涉及到《刑法》第六十四条的理解与适用。很多人,甚至包括一些办案人员,容易产生一个误区:只要东西用来犯了罪,就可以没收。但法律的规定远比这严格。
首先,法律要求没收的是“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什么叫“供犯罪所用”?它更接近于“专门用于”犯罪。比如偷东西的万能钥匙,杀人的刀具。而张师傅那辆冷藏车,本质上是养家糊口的劳动工具,只是这次偶然被用于犯罪,这和“作案工具”的性质有本质区别。
其次,它必须是“本人财物”。这辆车的所有权在付清所有租金前,属于融资租赁公司。同时,支付租金的钱是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它可能既不完全属于当事人个人,也不完全属于他的家庭。没收这样的财物,可能实质上处罚了没有犯罪的案外人,比如他的妻子,或者背后的租赁公司。这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容易让一个家庭陷入绝境。
最后,没收还要遵循“比例原则”。用一个价值几十万的财产,去惩罚一个犯罪未遂、量刑建议仅九个月的较轻罪行,惩罚的“代价”远远超过了犯罪的“危害”,这显然失衡了。我们的辩护,就是要把这些法理上的“细扣”一层层剥开,摆在法庭面前。
认罪认罚后,有效辩护的策略与边界
这个案子的结果是,法院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九个月,而那辆红色的货车,依法退还。这个结果来之不易。它给我们几点启发。
第一,认罪认罚绝不意味着律师在法庭上就“哑火”了。律师的职责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只要辩护意见基于事实和法律,合情合理,就应该大胆、专业地提出来。办案机关也会尊重这种基于专业的沟通。
第二,要高度重视“财产辩护”。刑期有弹性,但一辆车、一套房、一笔存款的得失,对很多家庭而言是“0和1”的区别。在有些案件里,在财产刑、涉案财物处理上取得突破,比单纯减少一两个月刑期,对当事人的意义更为重大。
第三,策略上要清晰。在审判阶段为认罪认罚案件辩护,重点往往不在推翻核心事实,而在于对法律适用、量刑情节(包括财产处置)的精准论证。就像这个案子,我们把火力集中在“车辆没收合法性”这一个法律争议点上,论证充分,反而更容易被法庭听取。
说到底,刑事辩护的战场不仅在事实层面,更在法律理解的深度上。即使当事人对基本事实无异议,法律如何评价他的行为,如何处置相关的财物,这里面依然有巨大的辩护空间。一份专业的辩护,在审判阶段依然能守住法律的精度,也守住一个家庭经济的底线。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错过了法律赋予的救济机会。如果你或家人也面临类似情况,已经做了认罪认罚,但对涉案财物处理有疑问,或者觉得量刑建议仍有空间,我建议不要放弃在审判阶段的沟通。你可以先把起诉书和涉案财物的具体情况告诉我,我帮你分析,在法庭上还能从哪些角度进行专业辩护。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