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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公司外衣”与个人责任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6年03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次举报

一份判决书里,法官写下了这样一句话:“虽以公司名义实施,但未经过单位集体决策、违法所得归个人分配、单位未实际获利的,应依法认定为个人犯罪。”这句话,击碎了很多人的侥幸心理。

我见过不少当事人,总觉得用公司名义操作一些“灰色”业务,出了事有公司这个“壳”在前面挡着。但今天这个案例,清晰地告诉我们,法律穿透的,正是这层看似安全的“外衣”。

“公司行为”的假象,如何被法律识破?

这个案子里,卢某锋是A供应链公司的总经理。他明知林某、黄某琦夫妻提供的报关资料是假的,根本没有真实货物出口,还是擅自决定用自己公司的名义去申报出口退税,骗取了国家数百万元的退税款。

从表面看,这是A公司的业务行为。但法院为什么没有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是追究卢某锋个人的刑事责任?关键就在三个细节:第一,这个决定是他个人拍板的,没有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集体决策;第二,骗来的退税款,没有一分钱进入公司账户,全部流进了他和同伙的个人腰包;第三,公司本身没有从这件事里获得任何实际利益。

法律上认定单位犯罪,核心是“为了单位利益,由单位决定”。当这三个条件都不满足时,公司的名义就只是一件工具,真正的犯罪主体,是躲在后面的个人。这对于很多以为“公司能兜底”的经营者来说,是一个必须认清的现实。

骗税链条上的每一环,都难逃独立追责

这个案子还有一个特点,就是链条完整。从非法购买报关单信息、伪造海运提单,到虚开增值税发票,最后完成退税申报,形成了一个闭环。很多人会想,我只是其中一环,比如只是帮忙开了几张发票,主要责任应该不在我吧?

这种想法很危险。案中的贺某,就是在明知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向林某的公司出售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他可能没有直接参与骗税申报,但他的行为为骗税提供了关键支持。法院最终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他单独定罪量刑。

这意味着,在骗取出口退税这类链条式犯罪中,司法机关实行的是“延伸治理”和“分别评价”。每一个环节,只要你的行为本身独立构成了犯罪,比如虚开发票,那么就要为你这个环节的行为承担独立的刑事责任。它不是从属关系,而是并列关系。链条上的每个人,都可能面临法律的全面审查。

给企业经营者与家属的几点实在话

对于正在经营企业的朋友,这个案例的警示再明确不过:企业的公章和名义,绝不是个人的“免责金牌”。特别是供应链、外贸综合服务这类企业,核心风险就在于对业务真实性的审核。如果仅仅做形式上的资料核对,而对“货是不是真的”、“交易是不是真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一旦出事,负责人很可能就像卢某锋一样,从总经理直接变成主犯。

对于家属来说,如果家人因为类似情况被卷入,首先要明白案件的严重性。骗取出口退税罪,数额特别巨大的,起刑点就在十年以上。但这不意味着没有辩护空间。辩护的重点往往在于:能否论证当事人对“虚假性”是否明知?在共同犯罪中实际起到的作用有多大?违法所得的具体认定是否准确?这些都需要律师在第一时间介入,仔细审查全案证据,尤其是资金流向、决策记录等关键细节。

刑事案件最怕的,是在不了解完整法律后果和程序节点的情况下,错过了关键的应对时机。从侦查到起诉,每一步都影响着最终的结果。如果你正面临类似的困扰,或者对家人的案情感到迷茫,可以把具体情况告诉我。作为专注刑事辩护十八年的律师,我至少可以帮你分析清楚,当前最紧迫的事情是什么,路该怎么走。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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