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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告诉你: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中“视频数量”的认定关键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6年03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0次举报

一、案件背后的关键问题:什么算一部“淫秽视频”

几个月前,一个当事人家属跑来律所,问我一个看似技术性的问题——“叶律师,我们家人只是剪辑视频,并没多拍,是不是就不会算多部?”

说实话,这个问题在我从业的前十年几乎没人提,但随着网络传播手段的变化,这几年反而成了类似案件中的核心争议点。很多案件并不是拍摄新内容,而是把同一个视频拆分、剪辑、包装后再次出售,这就牵扯出一个关键:究竟该按“拍摄次数”认,还是按“视频文件数量”认?

在一宗外省的案件中,被告人为了多卖,特意把原始视频剪成“上下两集”,还分开定价。辩护时他主张,这两集应算一部,因为内容连续、情节未完。然而法院最终却认定——每一段都能单独观看、单独售卖、有独立淫秽性刺激效果,就该算作独立的视频文件,进而被计入总数量。

这就是问题的核心:是否“能独立传播获利”,往往决定它是不是“一个独立的视频文件”。

二、法律依据与实践判断:剪辑前后有没有区别

从法律角度上,《刑法》第363条规定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而相关司法解释中也明确——以牟利为目的,制作、传播淫秽视频达到一定数量,就构成犯罪,达到“五倍”“二十五倍”的标准,还将进入“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阶段。

换句话说,数量的计算直接影响量刑。这也是为什么在认定时,法院通常不会只看“拍了几次”,而是要看“传播出去的单位”。而在电子化条件下,这个“单位”自然就是文件。

司法解释还指出,如果剪辑后形成的文件“具备完整视频要素”“有淫秽性,能带来诲淫刺激”“能单独传播牟利”,那么即便是同一段内容,拆成几个文件,也要分别计算。这就是法院在多个案例中坚持的判断逻辑。

很多当事人会觉得:“只是剪辑一下,又没新增画面”,但在刑法层面,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经扩大——传播面更广、交易次数更多、获利机会更多。这就是为什么这种“剪辑行为”不仅不会减轻责任,反而可能让定罪数量翻倍。

三、律师的提醒:防范风险,别让“技术操作”变成刑事陷阱

我接触过不少类似案件,涉案人往往都有一个共通点——他们觉得只是在“网络挣钱”“没伤害别人”。可惜,这种想法和刑法界定的“社会危害性”隔着不止一步。

现实中,一旦被查获,公安机关会对电脑、手机、云盘等设备进行取证,从中提取所有视频文件,再由专门鉴定机构甄别哪些属于淫秽物品。最终认定的数量,往往就来自这些文件。而且,只要达到法定数量,是否盈利多少、拍摄是否连贯、剪辑是否简单,都不会成为关键抗辩点。

所以我常提醒团队——在辩护这类案件时,既要从行为人主观意图、获利程度入手,也要仔细核查“文件数量”是否重复计算、是否确实具备传播特性。有时候,哪怕减少十几个文件的认定,也可能影响量刑档次。

说到底,这类案件里,最危险的往往不是“技术操作”,而是对规则的无知。法律不会因为“觉得没事”而放过行为人。

作为执业十八年的刑辩律师,我想强调一句:涉及网络内容传播牟利行为时,请务必事前了解法律底线,别让不经意的操作,带来沉重的后果。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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