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月前,我在杭州接到一位从事虚拟货币场外交易(OTC)的当事人。他平时靠买卖USDT赚取价差,结果某次交易中,账户突然被公安冻结,理由是“涉嫌非法经营”。当他找到我时,满脸都是疑惑:只是买卖虚拟币,怎么就成了犯罪?
收到换汇资金,就一定属于非法经营吗?
我办过不少类似案件。司法机关的逻辑通常是:上游若存在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而下游账户用于接受这部分资金,就容易被当成“帮助换汇”。
但问题在于,这些交易很多都是点对点的数字货币兑换。当事人通过平台撮合、收款后转币,整个过程看似简单,但资金的来源路径复杂。若没有证据能证明当事人明知资金来源违法,仅凭“资金来自换汇链条”去推定其共同犯罪,并不妥当。
有一个典型案例可以参考。在外省某地的案件中,四个亲属因提供账户、协助地下钱庄换汇被移送起诉。其中两人因主动虚构贸易背景、参与换汇流程被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另外两人虽提供过账户,但未参与交易细节,也无确切获利,最终被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处理。两者的区别,就在于“是否明知、是否直接参与”。
换句话说,若虚拟币交易者只是基于市场价进行普通买卖,并未与地下钱庄或境外汇兑方直接接触,也不知晓对方资金来源,即便收到了换汇链条中的资金,也仍有争辩空间。
买卖虚拟币赚差价,算“获利”吗?
不少人担心:我确实赚了差价,会不会因此被认定为非法经营中的“盈利”?
这一点,要分清两类情况。第一种,是市场价差套利。当事人根据币价波动低买高卖,赚取的是数字货币市场的自然价差。这种行为属于投资范畴,本身并不违法。第二种,是以虚拟币为媒介,实质上为他人提供人民币与外币的兑换服务,赚的是汇率差或手续费。后一种就可能落入非法买卖外汇的范围。
所以判断关键在于交易目的与资金流向——资金是否在当事人控制的账户形成闭环?是否存在跨境对敲?利润是来自市场差价,还是换汇服务?这些细节,决定了案件的性质。
如果非法经营罪不成立,还会面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吗?
有些案件中,当检方发现难以证明“非法经营”时,会转而考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要成立这个罪名,前提仍是:款项必须确实是犯罪所得,并且行为人明知这一点。
现实中,换汇链条庞杂,资金混同严重。仅凭账户异常或金额巨大,就直接认定那笔钱是犯罪所得,证据上往往站不住脚。更重要的是,“明知”必须是当时的主观状态,而不是事后推测。当事人通过正规的虚拟币交易通道、按平均市场价格成交,对方身份看似正常,在这种情形下,难以认定为明知。
当然,如果存在大量高频交易、频繁收款账户异常、明知对方匿名却依旧持续收币,这就可能被推定为“应当知道”。这时,律师需要从交易特征、价格合理性、对方信息等多角度分析,去还原行为当时的真实情况。
最后的提醒
单纯买卖虚拟币赚取差价,本身并不是被禁止的。真正的风险在于——资金流入了哪条链?交易是不是无意中成了换汇的通道?
在我的经验里,许多当事人都是因为没意识到资金背后的问题,最终卷入刑事程序。对于此类案件,核心仍在“证据能否证明明知”与“行为在链条中的位置”。只要这两点能说清楚,仍有机会争取取保、不起诉或罪轻处理。
因此,无论是币圈从业者还是普通投资人,务必要辨识交易对手、保留沟通记录、避免大额频繁收款,否则一旦被误卷入地下换汇或涉赌、涉诈链条,再去澄清就会非常被动。
刑事风险,从不是发生那天才开始的,它往往埋在每一笔看似“正常”的转账背后。
——叶律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