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博取眼球、吸引流量,谎称相关茶饮中咖啡因系‘准毒品’…” 这是不久前一份警方通报中对某位博主行为的描述。通报一出,立刻让我想起了几年前轰动一时的鸿茅药酒案。网络言论的边界在哪里?偏激的观点会不会一不小心就变成了罪名?作为一名办了十八年刑事案件的律师,我时常被问到这类问题。今天,我就借这个热点案件,聊聊寻衅滋事罪和“观点表达”之间那条微妙的线。
一、基础事实:有根据的评价不等于“造谣”
很多当事人都会困惑,在网上说了些“过火”的话,怎么就涉嫌犯罪了?我们得先回到事实本身。根据公开信息,这位博主的核心言论是:某品牌茶饮咖啡因浓度高,咖啡因“擦毒品的边”、是“准毒品”。
第一个问题:他说“茶饮含咖啡因”是假的吗?不是。这是客观事实,任何一款产品成分表都能验证。那么关键就落在了“准毒品”这个说法上。这是对咖啡因属性的一种个人评价和认知判断。说实话,咖啡因的利弊、剂量安全,在医学和营养学领域本身就有讨论空间。把一种有争议的物质,用一种比较极端的比喻去形容,这更像是一种观点表达,哪怕这个观点很片面、很夸张。在法律上,有事实基础的观点偏激,和凭空捏造一个假消息(比如“茶饮里掺了毒品”),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前者是认知问题,后者才是造谣。
这就好比有人说“熬夜是在慢性自杀”,虽然夸张,但基于“熬夜有害健康”这个事实,我们通常只会认为他表达方式比较惊悚,而不会认为他在散布虚假信息。案件的第一个基础,就在这里。
二、客观危害:网络争议不等于“秩序严重混乱”
了解了言论的性质,我们再看后果。寻衅滋事罪,特别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这类犯罪,一个核心的入罪门槛是“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注意,是“公共秩序”,而且是“严重混乱”。
在这起案件里,博主的言论引发了什么?是网络上的热议,是品牌的舆情危机,是消费者之间的争论。这些都属于网络空间的信息流动和观点碰撞。我经手过不少案子,所谓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很多时候需要具体判断是否转化为了线下的、实体的混乱。比如,有没有引发不明真相的人群大规模聚集?有没有导致市场秩序瘫痪、公共安全事件?从目前的信息看,这起事件更接近于一场商业品牌的信誉风波。
品牌商誉受损,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通过平台投诉要求删除不当言论。这些民事和行政的救济途径,是处理这类纠纷的常规方式。动不动就上升到刑法,把手伸进观点表达的领域,这不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是最后的手段,不是最先的选项。如果一次网络争论就要动用刑事手段,那网络空间恐怕会变得噤若寒蝉。
三、主观意图:博流量不等于“寻衅滋事”的故意
最后,我们看行为人的主观想法。警方的通报提到了“为博取眼球、吸引流量”,这确实是很多网络行为的动机。但我们需要仔细区分:博取流量,就等于具有刑法上“寻衅滋事”的犯罪故意吗?
在我看来,这中间还差着关键一步。寻衅滋事罪要求的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起哄闹事,破坏社会秩序”的故意。简单说,他是不是就想把事情闹大、制造社会恐慌和混乱?而为了“博流量”,更多是希望获得关注、增加粉丝,其行为指向是自身的网络影响力,而不是直接破坏公共秩序。虽然为了流量可能说出格的话,但这种“出格”更多是表达方式上的失当,是认知上的局限或者情绪化的宣泄。
把为了吸引关注而说的夸张话,直接等同于意图破坏社会秩序,这种推论是跳跃的,也是危险的。它模糊了不当言论和刑事犯罪之间的本质界限。我见过太多因为一句话、一个帖子被卷入刑事程序的当事人,他们最初的动机往往很简单,甚至没想过会惹来这么大的麻烦。主观故意的认定,必须严格、谨慎。
综合来看,这位博主的行为,在客观层面有事实基础、未造成刑法要求的严重混乱后果,在主观上缺乏特定的犯罪故意。因此,我认为其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这个案子最终会走向何处,还需要观察。但它再次提醒我们,法律保护社会秩序,也同样保护公民基于事实的表达空间。对企业而言,刑事控告是一把双刃剑,需要格外慎重;对每个人而言,发言时多一分理性和责任,就能少一分风险。在事实的框架内,观点的碰撞并不可怕,可怕的是让观点的分歧,轻易地滑向罪名的罗网。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