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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叶斌:别让“个别违规”成为律师会见的枷锁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6年03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0次举报

那天晚上,我在律所加班整理案卷时,刷到了几条让人心情复杂的消息——有同行因为会见中给在押人员传递榴莲、香烟被惩戒,更有人违规帮在押人员拨打电话联系家属。这些行为,毫无疑问触碰了红线。但更让我担忧的,是随之而来的连锁反应:一些看守所开始要求律师会见前必须录入人脸、指纹、瞳孔等多项生物信息。监管的初衷是防范风险,但这种做法却在无形中,把律师当作了潜在风险源。

律师会见权,不是“恩赐”,是法定权利

从我执业的第一天起,就不断告诉年轻律师——“会见权” 是刑事辩护的生命线。没有充分的会见,所谓的“辩护”就成了空中楼阁。《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写得很清楚:律师凭执业证、律所证明和委托手续,看守所应及时安排会见,除特殊案件外,无需额外许可。

但现实中,这条规定有时会被曲解。当个别律师违规后,一刀切的限制措施便出现了。录入多重生物信息、反复备案、延迟会见——这些额外程序,看似是“安全监管”,实则让辩护权走向被动。说实话,案件正在被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最需要见律师的那一刻,偏偏被“手续”卡住,这不仅拖慢辩护节奏,更伤害制度的公信力。

我始终认为,监管应遵循比例原则。就像交通事故中有人超速,我们要处罚的是行为人,而不是撤销整条道路的通行权。别让极少数不当行为,成为限制整体权利的理由。

律师的纪律底线要守,但不能让规则走形

很多人以为律师会见想干什么就能干什么,其实不然。《律师法》第四十条规定得很详细: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下传递物品,不得干扰办案。我们律师每次会见前,都清楚哪些事情能做,哪些话不能说。法律的底线摆在那里,谁越线,依法惩戒。

我办的案件里,确实见过极个别律师违规被停业的情况。这样的处罚不是坏事,说明制度在运转。但我们不该把“惩戒个别”变成“限制全部”。看守所在已有《律师法》和内部管理条例约束基础上,再套上一层层生物信息采集,既超出了法律授权界限,也无助于防范实质风险。

就像一位同行说的,“守规矩不该被当成嫌疑。”监管应该是精准的,而不是笼统的。要防止违规,有很多更科学的方式——会见室全程录音录像、物品安检、会见预约登记等,既能防风险,也不影响律师的正常执业。

尊重,是法治的温度

律师和看守所的关系,从来不是对立的。我们都在为同一个目标努力——让每一个案件在程序上合法、在事实上查清、在结果上公正。会见,是律师了解案件最重要的途径,也是当事人感受公平的第一道窗口。

倘若律师会见前被反复采集信息,被看作潜在违规者,被迫等待数日才能见到当事人,辩护的基础就被削弱了。久而久之,会削减各方对制度的信任。这不是法律本身的问题,而是执行层面失去了“合理的分寸”。

我始终相信,法律的力量来自边界的清晰,也来自彼此的尊重。监管部门依法管理,律师依法履职,双方多一点信任和沟通,会见制度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少一点“有罪推定”的紧张,多一点“精准治理”的智慧,法治才会更有温度。

从业这些年,我见过无数案件起起落落。程序的每一次改进,都是靠一代又一代法律人去争取、去坚持的。我希望每一位律师,都能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堂堂正正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卑不亢。

法治的进步从不会一蹴而就,但它值得我们一点一滴去守护。

——叶斌律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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