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当事人找到我时,第一个问题往往不是“我有没有罪”,而是“到底算多少钱?”这听起来像个细节问题,但在诈骗罪里,数额常常决定着刑期的长短,甚至罪与非罪的界限。最近我整理了几份法院的判决书,想跟大家聊聊其中几个关键点。
诈骗数额,并不是看“被骗了多少钱”
几个月前,我接待了一位来自外省的当事人。他在被人举报后,被认定涉嫌诈骗,警方认定的诈骗金额是一笔相当可观的数目。但在我仔细查阅了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后,发现其中有一部分资金在案发前其实已经退回给被害人。
正如北京市某中级法院在“丁某功诈骗案”中指出的,诈骗数额要以被害人案发前的实际损失为准;已经挽回的损失,不计入诈骗金额。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它直接关系到量刑档次的确定。许多案件中,律师如果不在阅卷阶段仔细核对每一笔往来记录,很容易错过这个关键的辩护空间。
同样,在“张某健诈骗案”中,法院强调了一个“供证一致原则”——也就是在判断还款金额时,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辩解、书证、被害人陈述等多项证据,不能单凭一方说法。这提醒我们,在侦查阶段就要保存好一切能证明部分返还、部分履行的证据,不要等开庭才去解释。
“借钱不还”和“诈骗”之间,差的是“非法占有的目的”
说实话,这也是我见过最多的混淆之一。很多当事人只是急用钱,明知道一时还不上,却被认定为诈骗。其实,《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的诈骗罪强调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就是说,办案机关要证明行为人在一开始就没打算还。
比如在“陈某平诈骗案”中,被告人虚构办事能力,明知无还款可能,却以“借钱为名”骗取资金,被法院认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种情况下,即便当事人使用了“借款”字眼,也难以逃脱诈骗的认定。
反过来,在“任某诈骗案”中,情况就完全不同。该案中被告人与被害人是情侣关系,部分钱款用于共同生活。法院认为对这部分支出缺乏非法占有目的,应从诈骗金额中扣减。这说明法院在判断诈骗罪时,会综合考虑双方关系、资金用途、行为动机,而不是机械地认定“借钱就是诈钱”。
从“被骗参与”到“帮着骗”,界限很微妙
我印象很深的一个案子,是当事人起初被他人诈骗,后来居然“加入对方”,帮忙打电话、转账,希望“捞回一点损失”。这种行为我后来也在“于某文诈骗案”中看到过。法院最终认定其具有共同诈骗的故意——哪怕最初的动机只是“补回被骗的钱”。
这类情况最容易被忽视。当事人往往以为自己只是“帮朋友”“拿佣金”,殊不知已经滑进共同犯罪的范畴。其实,从刑法角度看,一旦行为人明知他人在实施诈骗而提供帮助,就已经触及“共同诈骗”的边界。
所以在办案中,我会反复提醒:一旦发现事情“有点不对”,尤其是涉及他人个人隐私、资金流的操作,要马上止步。否则,原本的受害者身份,很可能会翻转成共同犯罪人。
结语:诈骗案件的辩护,关键在“界”
诈骗罪的复杂之处,在于它的界限模糊。从“借贷纠纷”到“民事欺诈”,再到“刑事诈骗”,往往只有几步之遥。数额怎么认定?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存在共同故意?这些问题没有固定答案,但每一个都影响结局。
从律师角度说,真正有效的辩护,不在于话说得多漂亮,而在于能不能从厚厚几本卷宗里,找出那一页关键证据——证明目的、证明履行、证明关系的变化。这些细节,往往能决定一个案件的走向。
我常对团队说,办诈骗案,要像解九连环,不急不躁,一环一环拆。只要思路清晰、证据扎实,哪怕案件复杂,也总有希望找到转机。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