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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告诉你:骗取贷款罪与正常融资的界限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6年03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0次举报

前两天,一位做工程的张总来找我,神色有些焦急。他说公司贷款出现问题,被立案调查,说是“骗取贷款”。在他看来,不过是为了资金周转多提交了几份辅助材料,不至于上升到刑事层面。其实,这样的情况我已经见过不少。很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与金融机构发生纠纷时,往往分不清“融资瑕疵”和“刑事欺骗”的界限。

法律上,什么才叫“骗取贷款”?

从法律角度看,所谓“骗取贷款”,必须同时具备几个关键要件:一是行为人使用了“欺骗手段”,如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二是银行因为陷入错误认识而发放了贷款;三是由此造成了重大损失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换句话说,如果只是程序上不严谨、文件信息有误差,但银行明知实际情况仍放款,那就很难认定为骗取贷款罪。

我接触过一个典型案例。当事人用虚假的购销合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但银行的贷款经理实际上全程知情,甚至指导填写材料,目的只是为了让贷款符合审批流程。这种情况下,银行并未真正被“骗”,也没有基于错误认识发放贷款。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不构成犯罪。

这类案件的关键在于弄清楚:有没有造成“实质损失”。《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后,此罪被进一步明确为“结果犯”。如果银行仍有抵押物、质押物或保证人可供追偿,并未遭受实际损失,就很难成立犯罪。尤其在有足额抵押的贷款业务中,要特别注意区分“逾期风险”和“刑事责任”,两者差别极大。

“形式虚假”与“实质危害”,法院看的不一样

有些企业在贷款过程中确实存在资料不实,比如收入报表、经营数据略作调整。但这种“形式虚假”如果没有造成金融机构的实际损害,或能够通过抵押物、保证人等方式弥补,通常不会被认定为骗取贷款罪。在我办过的一个案子里,当事人公司用虚高的订单来申请贷款,但抵押的厂房足以覆盖全部本息,银行也能通过司法途径收回贷款。结果法院认定:行为虽不妥,却不构成刑事犯罪。

还有的案件,银行自身存在违规放贷行为,比如明知企业资质不达标仍为完成业绩指标放款。这种情况下,银行的“明知”和“纵容”也会成为重要的辩护抓手。换句话说,刑事指控不应替代金融监管责任,企业的经营失误也不等于犯罪。

当然,也有另一种情况:企业确实伪造材料、隐瞒亏损,目的就是套取资金、无力归还甚至转移资产。这种行为就会落入刑法的范畴。关键在于主观动机与客观损害是否同时具备。真正的骗取贷款罪,既要“骗”,又要“害”。

遇到调查,企业该怎么应对?

很多当事人第一次被金融机构报警后,会非常慌乱,觉得一切都完了。其实,这个阶段恰恰是形成有效辩护的关键时期。律师介入的第一步,通常是调阅贷款合同、抵押登记、资金流向等资料,分析是否构成“欺骗手段”,以及银行是否有“尽职审查”记录。第二步,要审查贷款是否真正造成“重大损失”,这需要结合抵押物价值、还款情况及追偿可能性等事实来判断。

还有一点很重要——企业经营风险不等于犯罪风险。如果贷款逾期是因为市场突变或项目停滞,只要有真实还款意愿,并采取措施进行补救,刑事追责概率会明显降低。相反,隐瞒资产、恶意转移资金、伪造账目等行为,一旦证据确凿,就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

说实话,我见过不少企业家,在面对资金危机时匆忙决策,忽略了合规边界。其实,和律师早一点沟通,往往能避免走上刑事道路。我们一直主张:对企业融资行为的评判,应回到事实和结果上,而不是停留在形式瑕疵层面。

刑事案件的根本在于认定“害”。如果没有实际损害、没有欺骗意图,就不应轻易扣上犯罪的帽子。对于企业而言,守住诚信、记录真实交易、避免空转资金,这些看似琐碎的合规细节,往往是保护自己的关键。

每年都有不少企业在融资纠纷与刑事指控之间挣扎。界限虽细,却并非不可分辨。只要在事前合规、事后坦诚,仍有相当大的空间去争取无罪或罪轻结果。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中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团队秉持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的理念,在杭州享有良好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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