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月前,一位杭州的服装公司负责人找到我。他的品牌logo被一家外省工厂印在衣服上销售,对方还拿出了所谓的“作品登记证书”,称图案享有著作权。我记得那天他一脸疑惑问我:“叶律师,这种情况是不是就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这类问题,其实我近几年已经听过太多次。
商标性的设计并不天然属于“美术作品”
很多人以为,只要把logo去版权中心登记成“美术作品”,别人用这个图案生产商品,就一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但实际并非如此。著作权法里说的“美术作品”,要求具备独创性和审美意义。独创性是“作者的独立创作”,而审美意义,则要有超出普通设计工作的艺术美感。简单的字母叠加或几何拼接,往往达不到这个标准。
司法机关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常常会要求权利人提供创作底稿、首发记录等证据,用来证明设计确实由自己创作完成。但即便能证明这一点,如果设计的主要功能只是让消费者识别品牌,而非展示美感,也不一定能被认定为美术作品。比如我曾关注到一个案例,化妆品包装上的英文商标和符号被登记为“美术作品”,但法院认为,这类图样只是商品标识性质的组合,缺乏独创性,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换句话说,登记证不能当然等于法律上的作品。
商标与美术作品的法律保护逻辑截然不同
商标的核心功能是区分商品来源,帮助消费者识别不同品牌;著作权则是保护创作者的智力劳动成果,强调艺术美感与精神价值。这两个制度关注的法益完全不同,不能混为一谈。如果一个图案被作为商标使用,它主要发挥的是识别功能,保护的法益是商标专用权;若它被用作艺术创作发布,保护的则是作品的审美及独创价值。
以我办理的一个案例来说,当事人未经许可在产品上印制了某奢侈品品牌的标志,对方同时主张商标权和著作权受侵害。最后司法机关判定:行为人在商品上使用该图案是出于商标意义,侵犯的是商标权而非著作权。这种区分看似细微,却影响巨大——前者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罪,后者才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也正因如此,在刑法适用中,法院更倾向于从法益角度作区分,只要行为人的使用是为了识别商品来源,就不宜用侵犯著作权罪来处理。这也体现了刑法的谦抑原则。
滥用著作权登记可能引发权利重叠与追责风险
近年来,我注意到一些企业会在未注册商标的情况下,试图通过“美术作品登记”来替代商标保护。这样做表面上成本低、申请快,但从长远看,风险很大。商标权是经过严格审查的制度,强调唯一性与识别功能;著作权登记只是形式审查,不判断实质创作。若不区分使用目的,任由商标性图案以著作权被保护,就可能导致制度界限模糊,甚至出现重复追责的问题。
我曾处理过一个案件,两个被告因销售假冒商标产品被立案,其中一人在逃期间商标被宣告无效,而后公安机关撤案,他获得无罪释放。如果那时再以“侵犯著作权罪”重启追诉,这就会造成同一行为被两次不同罪名处罚的风险,这显然不符合刑法基本原则。
所以我的建议是——企业若是为了商品识别,应当走商标注册途径;若真是艺术创作,应以著作权保护。两者界限一旦模糊,不仅影响自家维权,还可能在司法实践中引发程序上的不当惩罚。
结语
说到底,商标与美术作品在法律体系中并行不悖,但目的不同、标准不同、保护逻辑也不同。当事人若因为“作品登记证”而轻易断定他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很可能走入误区。只有准确理解设计的使用目的,才能选择正确的法律路径,这样的辨识,胜过一纸登记。
这类问题,我处理过不少。每次看到企业因为错误的维权方式而陷入困境,我都希望这些经验能让后来者少走几步弯路。品牌要保护,方法也要正确。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