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在团队讨论会上我们提到一个案子——当事人被指控参与境外电信诈骗,其定罪关键竟然是一份声纹鉴定意见。这个案子让我再次思考:在刑事辩护中,声纹鉴定到底能不能作为“决定性证据”?
声纹技术,不是“万能钥匙”
不少当事人第一次听到“声音能定罪”,都会很震惊。声纹鉴定的原理其实并不复杂,它是通过分析人的声音特征,比如声腔、共振峰、发音节奏等,来判断说话人是否同一。但在司法领域中,它最多只能算一种辅助性证据。
我记得前年办的一起诈骗案件,侦查机关同样提交了声纹鉴定报告。报告结论是“可能为同一人”,并非“确定相同”。但对外,这个“可能”就被套上了“定罪”的外衣。这种现象我见过不止一次。声纹识别的准确率的确很高,但受录音环境、设备、情绪等因素影响,比如当事人感冒、紧张或录音中有噪声,结果都可能有偏差。
因此,我常提醒团队:声纹鉴定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而应与其他证据共同形成闭环。只有在检材合法、语音清晰、比对程序规范的情况下,它才具备司法采信的可能。
案件审理中,声纹证据的审查重点
从法律规定来看,声纹鉴定属于鉴定意见,其审查原则与其他鉴定类似。《刑事诉讼法》明确列举了鉴定意见为证据种类之一,但并没有赋予它天然的“优先地位”。
实践中,我通常会从三个方面审查:一是鉴定机构是否具有法定资质;二是语音样本和检材的来源是否合法、无污染;三是鉴定方法是否符合专业标准。比如说,如果语音片段时长只有几秒,或者录音文件经过剪辑,就难以保证比对的客观性。
我有位同事曾在庭审中要求鉴定人出庭说明,当场追问“比对算法是否符合国家规范”,结果发现鉴定机构采用的是过时版本的软件。这个细节,让案件的证据有效性出现了一丝动摇。对辩护律师而言,这样的质疑不是“刁难”,而是依法履职。
当鉴定意见存疑,该如何处理
对于声纹结果存疑的案件,我始终坚持两个基本原则:疑罪从无和补强证据规则。也就是说,如果声纹鉴定是唯一指向被告人的证据,而其来源、方法存在不确定性,法院就不应据此定罪。
我曾经遇到过一个类似案,当事人被认为是语音诈骗中的“主话者”。我们申请重新鉴定,由更高资质的机构对比,结果发现声学参数相似度仅达70%,远低于司法认定标准。最终,结合其他证据,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当事人未被认定为诈骗主犯。
在科学技术介入司法的时代,每一份鉴定报告都需要用法律的放大镜仔细审视。声纹鉴定的价值不在于它能“定罪”,而在于它让我们更接近真相。如果真相仍有合理怀疑,那就该停下来再问一遍:证据链真的闭环了吗?
说到底,声纹只是案件中的一个环节。真正决定成败的,是是否尊重程序、是否经得起证据审查。对当事人而言,要做的不是去恐惧“技术证据”,而是找到能理解这些技术并敢于发声的律师。案件的关键,往往就在这一点上。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