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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叶斌: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关键判断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6年03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0次举报

我常跟年轻律师说,在所有诈骗类案件中,最容易被误判的,往往不是“数额”,而是“动机”。有些行为看起来像诈骗,但剖开来看,却只是商业纠纷。最近看到一个再审改判无罪的案例,让我想起这些年在杭州办案时遇到的相似问题。

当“虚构事实”出现在交易中,是否就意味着诈骗?

那位被告是做商贸的,参与了一家商场的资产转让。中标后,他分期支付了部分转让款,也拿到了协调小组的《委托书》去收租。问题出在——他伪造了一张付款收条,用以证明自己已把尾款交清,从而让租户相信转让协议生效,愿意把剩余租金交给他。

从表面看,这似乎满足了“虚构事实”“骗取财物”的条件。但再细看,他确实付了部分转让款,也在继续履行合同;租户获得商铺使用权,也未实际损失。这时问题就来了——他到底是不是在骗钱?

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定,核心要素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句话虽短,却决定了罪与非罪的分界。因为有时候,当事人“说了假话”,不代表他“想霸占别人的钱”。

正如我常对当事人解释的:刑法不惩罚单纯违约,惩罚的是“根本没想履约,一开始就打算占有”。伪造收条确实违法,但如果本质是为了推进履约,而非占为己有,那性质就完全不同。

“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重在主客观一致

法院再审时的分析让我很认同。判定一个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能只看一个行为,要结合背景去看他的整体动机、履约表现和客观结果。

这个案子中,他不是虚构一笔不存在的交易,而是在真实的合同履行中,为了获得租金(进而支付转让款)而作出不实举动。从心理上看,他仍希望通过转租获得资金融通完成交易;从客观上看,租户也如约得到了铺位,这笔钱最终还是在合同体系内流转。

所以,哪怕他做法不当,也不等同于“非法占有”。这是刑事领域非常细微但重要的界限。职业生涯里,我见过太多商人,把复杂的资金安排、口头承诺、甚至凭据操作都混在一起,一旦矛盾激化,就容易被卷入刑事风险。

但法律讲究主客观统一。只要有真实交易关系、有履约意愿、有履约行为,且对方未遭实质损害,行为便不应被认定为合同诈骗。

从这个案例,看合同诈骗的防与解

这样的案件提醒我们两点。第一,当事人自身要保留清晰的履约证据,别为了方便而落入“程序瑕疵”的陷阱。哪怕只是借用一个公章、打一张收条,都可能在刑法意义上引发巨大争议。

第二,办案机关在处理这类纠纷时,也应谨慎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诈骗的界限。否则一旦进入错误程序,当事人可能要花上十几年才能等到一次改判。

我记得几年前也遇到类似案件——一位做工程的客户,因为项目拖款,用了对方的名义开具收据,被指控诈骗。后来我们帮他证明了整个工程的真实履行过程,成功争取不起诉。这类案件的关键,从来不在一句“有没有撒谎”,而在于“撒谎之后做了什么”。

说到底,刑事判定不是道德审判。法律看的,是事实链条与心理动机是否吻合。这个案子最终改判无罪,就是对“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的最好诠释。

如果说这类案件有共通规律,那就是——商业风险的边界容易模糊,而刑法的界限必须分明。对企业家也好,对律师也好,理解这条线,是防止“误入刑事”的关键。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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