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得几个月前,一个做种子生意的朋友来咨询,说同行因为卖了批质量不合格的辣椒籽被判刑,罪名还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不是他以为的“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朋友一脸茫然:“这不是种子吗?怎么成了伪劣产品?”这个问题,其实不止他在问。办了十八年刑事案件,我发现种业、农资行业的人对这个罪名的理解,普遍存在误区。
一、为什么同样是“假种子”,却定“伪劣产品罪”?
前几年,最高法院公布了一起典型案例。外省某农业科技公司销售了不合格辣椒种子,销售金额有一笔相当可观的数目,农户种植后减产严重。最终公司被判“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不是“伪劣种子罪”。
这两种罪名听起来接近,实质却完全不同。“伪劣种子罪”必须认定伪劣种子导致生产出现较大损失,是所谓的“结果犯”,要证明种子的质量问题与减产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才能定罪。而“伪劣产品罪”是“数额犯”,只要行为人明知产品质量不合格、仍然销售,且销售金额超过法定标准,即可入罪,不必去追究种植环节损失的大小。
在那起案例中,农户减产的确与种子质量有关,但还有气候、种植方式等其他因素。法院无法准确计算“生产遭受的损失”,只能依据销售金额这个更明确的标准,于是最终定了“伪劣产品罪”。这种处理方式,也成为目前种业领域普遍参照的做法。
二、从法律构成说清楚:什么才算“伪劣产品”
从案件中可以看到,司法机关认定犯罪,关键考察四个方面:
主体:不论有无营业执照,凡从事生产或销售的单位、个人都可能构成本罪;
主观:必须明知其产品是伪劣的,比如明知道检测未通过还照卖;
客体:既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扰乱市场秩序;
客观:只要实施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用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行为,即构成基础事实。
入罪的一个关键数字是销售金额要达到起刑标准。实践中,销售金额的认定往往会产生争议,比如是否包括“尚未到账的应得款项”,或合法产品销售额是否应扣除等,这些都会直接影响量刑轻重。律师的辩护切入点,也就常常在这些地方。
三、单位犯罪与个人责任:别以为有公司就能挡风险
那起辣椒籽案中,公司与负责人都被处罚——这就是典型的“双罚制”。因为生产、销售的决定是公司经营行为,为公司获取非法利益,因此先追究单位责任,再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很多人习惯认为,只要挂了公司名义就跟个人无关。其实不然,只要行为人起主要作用、明知违法仍参与,就要承担对应刑责。实践里,我遇到过几位企业法人,账上企业赚钱、但最后戴上手铐的却是自己。
四、从业者如何预防?四条“红线”一定别碰
杜绝虚假标注。未检测、未备案的种子绝不能销售;质量指标要真实反映。
规范留证。检测报告、购销合同、出厂记录等都要齐全,一旦出问题能自证善意。
明确收入。分清合法收入与违法所得,不要让累计数额“踩线”。
公司与个人分责。不要为谋取个人利益以公司名义违规,双重处罚风险极大。
对刑事律师而言,可从五个方面寻找辩护突破点:一是罪名区分,力争按轻罪定性;二是核实销售金额,剔除不应计入部分;三是挖掘从宽情节,争取减轻处罚;四是主体认定,明确单位或个人的责任边界;五是未遂辩护,若产品尚未销售可主张从轻处理。
这些看似细节,却往往决定一个人的刑期,是几个月、几年甚至十几年的差别。
五、从“从严打击”到“宽严相济”,案件背后的司法导向
种业、农资、食品类伪劣案件,关系民生,也影响群众切身利益。司法机关一方面依法从严惩处,另一方面,对主动投案、退赔损失、认罪悔罪的被告人,也给予从宽处罚。正如那个辣椒籽案的负责人,因自首、配合调查,刑期从法定十五年减至十一年。
从这些案件能看出一个趋势——凡涉及老百姓的“菜篮子”“米袋子”问题,法律绝不会手软;但只要真诚认错、积极弥补,也并非没有转机。对于仍在从业的朋友来说,最重要的不是如何“应对风险”,而是如何避免触法。严格把关质量、遵守规范经营,才是走得远、走得稳的根本。
说实话,我办过不少类似案件,看着一些原本勤劳朴实的种业商人成为被告心里也不是滋味。但法律的底线不能碰,这一点,我每次在会见室里都要反复提醒。愿每一个在农资行业打拼的朋友,都能在合规的轨道上稳稳前行。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