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这类咨询,当事人语气里总是透着焦急和困惑。他们大多是做跨境生意的朋友,忽然有一天被通知,因为进口报关时提供的合同、发票是自己做的,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电话那头往往第一句话就是:“叶律师,我们就是为了能把货报进来,怎么就成了走私呢?”说实话,在云南边境,尤其是在翡翠原石这类特殊商品的进口环节,这样的案子前些年我们团队也接触过。问题常常就出在对“自制单证”这个行为的定性上。
一个常见的误区:有“假单证”就等于有“走私故意”?
很多办案人员,甚至一些同行,容易陷入一个思维定式:只要报关时提供的合同、发票不是来自真实的国际贸易,是当事人自己制作的,那就符合相关司法解释里“提供虚假商业单证”的情形,进而可以推定其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这个逻辑听起来很直接,但仔细推敲,却忽略了一个核心前提。
相关规定的原文我反复看过很多遍,它的完整逻辑链条是这样的:认定走私故意,前提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税款”。而“提供虚假商业单证”只是列举的可以认定“明知”的情形之一,它的适用必须服务于“逃避监管、偷逃税款”这个根本目的。换句话说,单证是“假”的,只是一个形式;行为是否为了“偷逃税款”,才是问题的本质。这就好比一个人穿了件不合身的衣服,你不能直接断定他就是为了伪装犯罪,他可能只是没找到合适的尺码。
在翡翠原石的进口中,这个“尺码不合身”的情况尤为典型。很多货主手里的石头,来自自己在境外的矿山或长期合作的渠道,根本就没有发生一笔对外的跨境买卖。没有买卖,哪来的国际贸易合同和商业发票?这种情况下,为了完成法定的报关手续,他们只能根据货物的实际情况,自制一套单证提供给海关。这个行为的起点,往往不是为了“低报价格”,而是为了解决“无单可报”的困境。把这种情况不加区分地一概认定为走私故意,是忽略了行业的特殊性和行为的真实目的。
翡翠原石进口的特殊性:为什么会出现“自制单证”?
这就引出了更深一层的问题:法律上如何看待这些没有“出生证明”的货物?我们的《海关法》把进境的东西分为“货物”和“物品”。简单理解,企业间贸易进来的,一般是货物;个人携带自用的,属于物品。但翡翠原石很多时候处在模糊地带。比如,境外的货主把自己矿上开的石头运进来,这算买卖进来的“货物”,还是货主自有财产进境的“物品”?
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即便算作“物品”,如果超过个人合理自用数量,也要按照“进口货物”的规则来征税。更重要的是,对于这类需要按货物征税的进境商品,法律授权海关依法确定其完税价格。看到这里,事情就清晰了一些。对于这些无真实国际贸易背景的原石,法律已经预设了征税路径:由海关来核定价格。那么,当事人自制合同、发票,很多时候就不是为了虚构一个低价去欺骗海关,而是为了给海关的核定工作提供一个形式上的申报依据和价格磋商基础。
我记得和一个海关的老朋友交流过,在玉石、古董等特殊商品的进口监管中,他们有一套长期形成的实践做法。因为交易模式灵活、价格难以直接参照,海关关员常常需要和货主面对面地看货、磋商,最终确定一个双方认可、符合市场行情的计税价格。在这个全过程中,货主自制的单证,只是整个监管环节中用于记录和固定磋商结果的载体。它的产生和使用,始终处于海关的监管视野之下,而不是为了逃避这个视野。如果一刀切地将此认定为走私,那无异于否定了海关在这些特殊领域行之有效的监管实践。
辩护的关键:从“形式”回到“本质”
所以,当我们在法庭上为这类当事人辩护时,思路必须非常清晰:不能纠缠于单证形式上的“真”或“假”,而要坚决地把辩论焦点拉回到行为“本质”上。
首先,要全力论证当事人的主观目的。我们需要通过证据向法庭说明,当事人制作并提供这些单证,核心目的是为了“配合通关”和“完成征税”,而不是“逃避监管”与“偷逃税款”。这需要收集一切能证明行业惯例、海关知情并参与价格磋商、当事人主动申报等细节的证据。
其次,要仔细审查客观行为是否脱离了海关监管。关键看海关是否仅仅依赖这些自制单证就放了行,还是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实质性的查验、询价、评估和磋商。如果海关履行了完整的价格审核程序,那么自制单证在其中扮演的角色就是一个“引子”或“表格”,其记载的数额并非最终计税的依据,整个行为过程就没有脱离国家监管。
说到底,刑事责任的认定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在走私普通货物罪中,核心的“恶”在于逃避监管、偷逃税款的故意和行为。如果当事人自制单证的行为,发生在海关的监管框架内,目的是为了启动并完成合法的征税程序,那么即便单证形式存在瑕疵,也与走私犯罪所要求的“恶意”相去甚远。作为律师,我们的工作就是把这层“形式”与“本质”的区别,用扎实的证据和清晰的法理,向法庭讲明白。
每一起刑事案件都有其独特的背景和细节。遇到涉嫌走私的案子,特别是涉及翡翠、艺术品等特殊商品时,不要被“虚假单证”这几个字吓住。冷静下来,和你的律师一起,从头梳理货物来源、报关过程、海关互动每一个环节。说清楚“为什么这么做”,往往比解释“做了什么”更重要。法律惩治的是恶意偷逃国家税款的走私行为,而不是那些在特殊行业背景下,为遵守法律、配合监管而采取的变通做法。这里的界限,正是刑事辩护需要坚守和厘清的地带。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