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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谈:内幕交易中“非法获取”到底该怎么算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6年03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次举报

前阵子,有朋友在咨询时问我:“叶律师,我只是听别人聊天时无意中听到一点股票消息,也没偷没骗,这样也算内幕交易吗?”

这个问题看似具体,其实折射出一个普遍的困惑——在内幕交易案件中,“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四个字,到底该怎么理解?谁算是“非法获取的人”?哪些人又能免责?

说实话,就连我们律师第一次接触这类案件时,也常要反复查阅司法解释、对照案例,慎重判断。尤其是在注册制改革后,证券类案件激增,内幕交易成了监管和打击的重点,一些边缘行为的界定成了争议焦点。这篇文章,我想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和大家聊聊内幕交易罪中“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的几个关键问题。

“被动听到”内幕信息,也可能构成犯罪

很多当事人认为,只要不是主动打听、套取内幕信息,就不算犯罪。可司法实践并非如此简单。刑法第一百八十条明确包括“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它并没有限定必须主动去“刺探、窃取”,而是要求综合判断信息来源、获取方式、行为人的主观明知。

我遇到过一桩案子,当事人是在一次私人聚会上偶然听到某上市公司重组的细节,之后回家仔细查找信息、核实消息,随即买入相关股票。结果不到两个月就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最终法院认定,他属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理由是:他明知信息来源于公司高管谈话内容,能够意识到该信息未公开,依然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即便是“被动听到”,也已经违背了市场信息平等原则。

也就是说,判断标准不在于行为人是“主动”还是“被动”,而在于他是否明知自己掌握的是内幕信息,且明知后仍以此交易。内幕交易就像考试作弊,不在于你主动偷看还是别人递给你答案,只要你用了那份答案,就构成违规。

多次传递的信息,不宜轻易入罪

相比“被动听到”的情况,“转手传播”内幕信息的行为更微妙。有的人从知情人那里拿到消息后,会在亲友群里“提醒”一句:“这股票要涨”,甚至会让亲戚朋友一同买入,这种做法在司法上如何认定?

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第一手传递者(也就是直接泄密的人)和第一手接收后进行交易的人,责任明确;但第二手、第三手再传递的人,该不该入罪,就要非常谨慎。因为信息多次传递后往往已失真,真实性、时效性难以确定。刑法强调谦抑性,不能无限外延打击范围。

通俗地讲,就是“传一遍还行,传两遍就要看,传三遍恐怕就不合适了”。司法观点普遍认为,第三次以上的传递行为一般不宜纳入刑法调整。这也是为了防止过度打击导致市场信心受损。很多人以为转发几句话只是聊天,其实一旦涉及具体交易动向,就要非常小心。

用公司账户炒股,不一定就是“单位犯罪”

另一个常见疑问是,如果用公司的证券账户买卖股票,是不是就自动算“单位犯罪”?答案是否定的,关键要看决策主体是谁。

司法实践中,判断内幕交易是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主要看三点:交易决策是否代表单位意志、资金来源是否来自单位、收益或损失是否归单位所有。如果是公司管理层集体决策、使用公司资金进行交易,那大多会被认定为单位犯罪;但若某位员工借着职务便利,私自用公司账户操作,再怎么盈利,责任仍在个人。

我印象很深的一起案件,是某基金经理在管理账户时,因为听到合作方高管的闲聊内容,猜测公司即将并购。他没有上报,而是自己决定用基金账户买入股票。最后法院认定,这属于个人利用职务之便实施内幕交易,虽然资金名义上属于基金,但并不体现单位意志,因此构成自然人犯罪。这种情况下,仅凭“账户登记为公司”并不能免责。

结语:警惕信息边界,用心守住底线

内幕交易案件之所以复杂,就在于信息无形、传递多变。很多被告人最初并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踩线。作为律师,我常提醒资本市场从业者,也是提醒每位投资者——在获取信息时保持警觉,在传播信息时多想一步,在交易前问自己一句:“这条消息公开了吗?”

守住这条线,不仅是为了合规,更是为了避免一时的“聪明”演变成长久的代价。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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