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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叶斌:当受票方被判“虚开增值税发票罪”,问题到底出在哪?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6年03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次举报

几个月前,一个外省的企业家家属带着判决书来杭州找我。那天杭州正下着小雨,几页纸已经被打湿。他们的问题很简单:“为什么开票方都被不起诉了,我们公司反而判了十几年?”

表面上是“虚开增值税发票”,实质上是定性混乱

这个案子的情况在我看来并不少见。外省某企业被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了十年以上;而提供发票的开票方和介绍人,却被另一地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起诉。两边结论完全相反。

这里的关键,其实是行为性质的认定。所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首先要有“虚开”行为,也就是没有真实交易而开具或接受发票。但仅仅“没有真实交易”并不自动构成犯罪。司法解释早已明确,如果“进项虚假但销项真实”,也就是企业用虚假的进项发票抵扣真实销项的税额,那应该属于“虚抵进项税额”,应当以逃税论处,而不是虚开。

然而有的判决往往忽视这一区别。只看到“虚受发票”,就直接认定“虚开”,完全不问发票的用途,不问企业有没有真实经营,也不查税款是否实际流失。这就像医生只看了病人的一个症状,就下定论一样。结果偏差可能非常大。

这种情况,常常出现在一些经济体量较大的民企身上。一个公司固定资产上亿、员工上千,却被认定为“无实际经营”,这在逻辑上就很难成立。企业家并非无缘无故花几亿去开个空壳,这点只要稍有行业经验,就能看出问题。

“真实销项”被忽视,是许多涉税案件的根本漏洞

深入看下去,你会发现很多卷宗里没有一份笔录涉及销项问题,没有任何材料说明这些发票最终去向何处,也没有计算税款损失。整套认定逻辑是:“抵扣了虚发票,就构成虚开。”

问题在于,大多数实体企业“虚受”发票,并不是要骗国家的钱,而是为了少交一点税——少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行为固然违法,但性质不同。税法和刑法的界限就在这儿。虚抵进项税额是逃税,虚开则是骗税。逃税可以被追缴、处罚,但只有骗税才谈得上刑事指控。这个区别,在办案时极为关键。

说实话,我第一次接触类似案件时也有些困惑:同样的税法条文,为什么各地司法机关理解差距这么大?后来反复研究司法解释、复函和指导案例,才发现最高法早就明确过这个问题。只是有些地方法院并未准确理解,导致“错案”的风险。

遇到涉税刑案,律师的专业意识最关键

在这种案件中,当事人往往第一轮判决结果不理想,家属着急换律师,希望能发回重审。能否扭转局面,往往取决于律师对税法的理解深度。很多刑事律师对税法不够熟,只看刑法条文,不看税法原理,这就很危险。

其实涉税案件门槛并非神秘。不懂可以学,关键是要看懂案件的核心逻辑。比如“用虚假的进项抵扣真实销项”,就要追问:销项真实吗?税款究竟损失了吗?企业有没有实际经营?如果这些问题没人问,法官就很难全面判断,案件自然容易偏差。

我常跟团队说,办刑事税案得像解九连环,一环扣一环。看似简单的“发票真假”,背后可能牵扯整个公司经营流水、纳税申报、合同往来,哪一环没拉清楚,结果就可能天差地别。

结语

涉税案件的争议确实很大,不同地区、不同司法官员,结论常常完全不同。但从辩护角度看,无论被指控“虚开”还是“逃税”,最重要的是厘清行为性质和税款去向。只要证据链清晰、逻辑闭环,也并非没有翻盘的机会。

所以,遇到这类案子,不要慌,更不要急着认罪。找对方向、看懂逻辑,才有可能迎来转机。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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