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那头的声音充满了不解和愤怒:“叶律师,新闻看了吗?撞死三个人,为什么还能判死缓?这公平吗?” 我知道,他问的是前段时间在外省某市,一位张先生因情感纠纷在市区飙车,导致一个家庭三口不幸遇难,最终被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那个案子。很多朋友的第一反应都是如此:后果如此严重,为何不是死刑立即执行?这背后,其实是一场关于罪名认定与刑罚裁量的精密权衡。
罪名之差,本质上是“过失”与“故意”的天壤之别
如果你在马路上看到有人飙车,第一感觉是什么?是“这人技术真差,要出事了”,还是“这人简直在拿别人的命开玩笑”?直觉往往指向本质。在法律上,这两种直觉对应着两个完全不同的罪名: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简单来说,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当事人并不希望事故发生,可能是因为疏忽大意,比如看手机、疲劳驾驶,或者过于自信,觉得自己能掌控车辆。而像本案中张先生的行为,在市区限速路段因情绪失控故意飙车,他对可能撞伤、撞死路人的后果,持的是一种“放任”的心态:我不管会不会撞到人,我就要开这么快。这在刑法上叫做“间接故意”。
一个是“不想发生却发生了”,一个是“明知道可能发生却放任它发生”。心态不同,性质就彻底变了。量刑自然也天差地别。交通肇事致多人死亡,刑期通常在七年以下;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旦造成严重后果,起刑点就是十年以上,直至死刑。法院认定后者,本身就意味着对行为性质极其严重的否定评价。但判了重罪,为什么最终是死缓?这就引出了下一个关键。
死缓的判决,是法律对“情节”的细致衡量
刚才说了主观心态的不同,这在量刑上会直接体现出来。“间接故意”的恶性,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认为与“直接故意”(就是明确想要杀人)有所区别。这是法官在决定是否“必须立即执行”死刑时,会考虑的第一个重要情节。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法定可以从宽处罚的情节。比如,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没有逃逸,而是在现场等待,到案后也如实交代了事情经过。这通常可以被认定为自首。自首,是法律给予悔过者的一条出路,也是鼓励行为人不再给社会增加额外追捕成本的一种制度设计。
说实话,办理这类案子,心情总是很复杂。一方面,三个无辜生命的逝去,给家庭带来的创伤是无法弥补的;另一方面,法律的任务不仅仅是惩戒,还要在极其严苛的框架内,进行最精细的裁量。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虽然都是死刑,但“生”与“死”的界限就在那“缓期二年”之间。法院综合了间接故意、自首等情节,认为其尚不属于“必须立即执行”的范畴,从而留下了余地。这并非对生命的轻视,恰恰是法律在极致严厉中保留的一丝审慎。
被害人家属的痛与法定的救济路径
说到这里,我能深切理解遇害者家属的痛苦与不甘。判决结果或许与他们的情感预期有落差。那么,案件还有改变的可能吗?从法律程序上讲,一审判决后尚未生效,理论上存在改判可能,但路径非常特定。
这里有个重要的原则叫“上诉不加刑”。如果只有当事人自己上诉,二审法院是不能判处比一审更重的刑罚的。所以,指望通过当事人上诉来改判死刑立即执行,这条路走不通。
唯一的可能性在于检察院的抗诉。如果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量刑畸轻,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抗诉。被害人家属如果对判决不服,虽然不能自己直接上诉,但有权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是否抗诉,则由检察院依法独立审查决定。
我经常对当事人家属说,法律的程序就像一条设定好规则的轨道,我们能做的,是在轨道允许的范围内,尽最大努力去争取。面对这样的悲剧,愤怒与悲痛是人之常情,但将情绪转化为有效的法律行动,往往需要更克制的思考和专业的指引。了解罪名背后的逻辑,看清量刑轻重的尺度,明白后续程序的可能,或许不能平息所有伤痛,但至少能让面对法律的迷茫,减少一分。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