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阵子,我在审阅几起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时发现,关于“行为人是否属于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不少分歧。这个认定看似只是身份问题,但实际上,它决定了案件是否构成“情节恶劣”,直接影响量刑轻重。
“特殊职责”的核心,不只是身份标签
很多当事人或家属一听这个概念,会以为只包括老师、医生或家长,其实远不止这些。按照现行司法解释,所谓“负有特殊职责”,不仅包括法律上明确的监护、教育、医疗等身份关系,还涵盖那些事实上的照护关系。
举个例子,有位王某帮朋友长期照看小孩,孩子住在他家,生活起居都由他照料。后来,王某在某次行为中涉嫌不当接触,这种情形即使没有劳动合同或监护文件,也可能被认定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原因很简单——他在事实上承担了照顾和保护的责任。
所以,认定的重点不是看有没有纸面上的职责,而是看行为人是否位于“被信任、可支配”位置。正是这种信任关系的背离,让行为被视为“情节恶劣”,应当从严惩处。
实践中的争议:关系边界往往不那么清晰
我在杭州办案的这些年里,经常面对两类模糊场景。第一类,是短期或阶段性共居的关系,比如寄宿辅导、临时托管。司法实践中争论的焦点是:这种共居是否必须长期稳定才算“共同生活”?第二类,是事实照护但缺乏明确契约的关系,比如长时间帮忙照看、陪读或委托朋友照料。没有书面文件,如何认定“事实上负有照护职责”?
还有一种情况更复杂。当“职责关系”结束后,行为人利用曾经的信任继续与未成年人联系、实施犯罪。比如已离职的教练或保姆,这时是否还能被视为“特殊职责人员”?不同法院的理解不一致,有的认为地位已不存在,有的则认为信任的残留仍让行为人处于支配地位。
这些分歧的根源在于对职责关系的实质认定方式不同:是看身份标签,还是看关系中的控制力。我个人更倾向于后者——即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自己在关系中的优势地位。
司法认定的关键:职责来源与支配状态的双重审查
为了在实践中更清晰地认定,可以从两个维度入手。
第一,看职责的来源。是否出于法律、职业、合同、或事实行为承担了照护义务?比如老师、医生、教练这些职业型关系,职责明确;而事实照护者,需考察是否持续照看、提供居所、主导生活起居等,这些行为体现出真实的照护责任。
第二,看关系的支配状态。是否存在信任与依赖?行为人能否对未成年人的决定产生影响?是否利用权威、经济或情感控制?这些因素决定了行为人能否利用这种关系进行侵害。
简单说,只有当行为人既“应当”照护又“能够”滥用地位,才符合“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的实质认定。这种双重审查,有助于避免简单以身份标签定罪,也防止偶然帮助被误算入刑事责任范围。
结语:精准认定,是保护与公正的平衡
说到底,这个概念的意义不只是加重惩罚,更是为司法提供一个清晰的判断方法。对未成年人而言,信任关系本应是安全的港湾;而刑法的作用,就是在这种港湾被侵犯时,提供最有力的保护。司法的任务,是在打击侵害与防止扩大化之间找到平衡。
希望未来能有更多指导性案例,用更清晰的标准帮助法官在复杂的人际关系中,更准确地认定“特殊职责”。这样,既能让真正该被从重处罚的人无所遁形,也能避免误伤那些仅有普通接触关系的人。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