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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妨害公务罪二审维持原判的警示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6年03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次举报

昨晚翻看一份刚收到的二审裁定书,心里有些感慨。这是一起妨害公务罪的案子,当事人因为一次口角纠纷,最终被判了实刑。从被取保候审一年多,到一审判决六个月,再到二审上诉被驳回,整个过程像一部快进的电影,结局却早已写定。很多当事人和家属总以为,只要上诉了就有希望改判,但现实往往比想象中更复杂。今天,我想借这个案子,聊聊那些容易被忽视的关键点。

程序瑕疵的辩护,需要过硬的证据支撑

这个案子里,辩护人提出了一个很常见的辩护方向:执法程序存在瑕疵,民警存在“暴力执法”的前置情节。这个思路本身没错,妨害公务罪保护的是“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如果执法行为本身不合法,当事人的反抗就可能不构成犯罪。

但问题出在哪里呢?二审法院审查发现,公安机关对整个执法过程进行了全程录音录像,并且这份视频在一审时就已经作为证据提交。关键在于,当事人和辩护人在一审庭审质证时,并没有对这份视频证据提出异议。从视频记录来看,并未发现出警民警有不当或违法行为,也没有看到当事人身上有伤情。与此同时,几位出警民警和辅警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都说没有实施暴力。

这就引出了一个很现实的困境:当辩护人主张执法程序违法时,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头质疑上。如果关键的视听资料证据摆在面前,而当事人一方在最初质证时没有提出有效异议,到了二审再想推翻,难度就会非常大。法庭讲究证据,尤其是这种客观的视听证据,它的证明力往往很强。所以,在案件早期,对每一份证据的审查和质证策略,都可能影响到最终的结局。

“认罪”与“不认罪”的界限,在法庭上必须清晰

这个案子另一个值得讨论的点,是关于当事人认罪态度的认定。辩护人在上诉时提出,当事人自始至终并未认罪认罚,一审判决认定其“认罪”属于事实错误。

然而,二审法院调阅了一审的庭审笔录,发现笔录中明确记载,当事人当庭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表示无异议,并且专门确认对构成妨害公务罪表示认罪。这份笔录经过了当事人本人的签字确认。在法律上,这通常被视为当事人对其当庭陈述的最终确认。

这就提醒我们,在法庭上的每一句话,每一个表态,都需要格外谨慎。法庭笔录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件。如果当庭表示认罪,又在笔录上签了字,事后却主张自己没有认罪,这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反过来看,二审法院在评判时甚至指出,如果当事人缺乏这个坦白情节,那么一审的量刑可能不是过重,反而是过轻了。当事人的态度问题,在量刑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量因素,有时甚至能左右实刑还是缓刑。

暴力反抗的后果,往往比想象中更严重

我们回到案件的核心行为本身。根据认定的事实,当事人在派出所询问室自行解开了询问椅的束缚,起身后连续踢踹铁门。在辅警依法进入制止时,当事人用牙齿咬伤了辅警,导致对方受轻微伤。

在妨害公务罪的认定中,是否使用了“暴力”方法是关键。用脚踢踹门、椅,特别是用牙齿咬伤执行职务的人员,这些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通常都会被明确认定为暴力行为。一旦暴力行为导致执法人员受伤,哪怕是轻微伤,案件的严重程度就会立刻升级。它不再仅仅是口头上的不配合或情绪对抗,而是实实在在的人身侵害。

二审法院在裁定里说得非常直白:当事人故意使用暴力,且在劝导后仍继续实施,这不仅扰乱了执法秩序,更对执法人员造成了人身伤害。在这种情况下,想要争取“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从而免予刑事处罚,可能性就微乎其微了。法院在量刑时,必须考虑到这种行为对社会管理秩序的破坏和对执法者权威的挑战。

看完这个案子,我想起很多当事人都会有的一个想法:觉得事情不大,情绪上头就动了手,过后又后悔不已。但法律评价行为,往往看的是行为发生时的客观状态和后果。从口角纠纷,到不配合执法,再到激烈的暴力对抗,每一步其实都有机会停下来。遗憾的是,当事人选择了最糟糕的一种应对方式。

作为律师,我经常对当事人说,面对执法时,保持冷静是保护自己的第一道防线。即使对执法有异议,也有法定的申诉和救济渠道。用暴力对抗,几乎总是让事情滑向更坏的境地。这个二审维持原判的案子,就像一面镜子,照出了冲动之下的代价,也提醒我们,在法律面前,理性的选择远比情绪的宣泄重要。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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