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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告诉你:传播淫秽物品罪,关键看有没有这个“故意”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6年03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次举报

很多人一听说谁电脑里存了或者随身带了些“小视频”,第一反应可能就是:这人是不是在传播?甚至会不会犯罪?这种担心很常见,但法律上的认定,远比我们想象的更复杂、也更谨慎。今天我想聊的,就是一份很多年前公安部的批复,它说清了一个关键问题:自己看,和给别人看,在法律上是两件完全不同的事。

这份批复是针对当时外省某地公安机关的一份内部请示。核心意思很明确:对于携带、藏匿淫秽VCD(放在今天,可能就是各种视频文件)的行为,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传播”。

它特别强调,判断是不是构成“传播”,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换句话说,不能光看这个人做了什么,还得深入调查他为什么这么做,心里是怎么想的。

一份被忽视的批复,道破了关键

法律上,“传播”这个动作,核心在于一个“传”字,得有从自己这里散播出去、使他人得以接触的意图和行为。就像你有一本书,自己在家看,和你复印了很多本在街上发,性质截然不同。

那份批复明确指出,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传播”的故意,仅仅是为了个人观看,那么就不能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当然,这不代表完全没事,查获的违法物品会被依法没收,当事人也会受到批评教育。但最关键的是,这划清了一条界限:个人违法使用,和涉嫌刑事犯罪的“传播”,是不同层面的问题。

这在刑事辩护中,是一个至关重要的辩点。办案机关需要搜集广泛的证据,来构建当事人是否具有“传播故意”的证明体系。而不是仅仅因为查获了物品,就当然地推定他正在或意图传播。

现实中,如何证明“我只是自己看”?

道理明白了,但当事人和家属最关心的往往是:嘴上说“自己看”,警察和检察官会信吗?这确实是个现实难题。

根据我的经验,主观意图虽然藏在心里,但总会通过客观行为流露出来。辩护工作的核心之一,就是帮助厘清这些客观表现,并向办案机关合理解释。比如说,当事人存储这些文件的方式,是隐藏在层层文件夹深处,还是放在便于分享的公开位置?文件有没有通过网络工具发送给他人的记录?当事人的社交聊天记录里,有没有涉及交换、贩卖或组织观看的相关内容?他个人的解释是否稳定合理,能否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记得有一次,一位当事人的家属拿着查扣清单,手都在发抖,反复问我“只是自己看也会有事吗?”我们仔细梳理了所有电子数据,发现确实没有向外发送的任何痕迹,设备也只是他个人单独使用。后来,我们结合这些客观情况,向检察官充分论证了其缺乏传播故意的主张,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说到底,那份批复的精神至今仍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它提醒我们,法律惩治的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传播”行为,对于情节显著轻微、确无传播意图的情况,会进行严格的区分。作为律师,我们的任务就是深入到案件的细节之中,帮助还原这个“主观意图”的真相,防止简单的客观归罪。

如果你或你的家人朋友遇到类似困扰,感到迷茫和压力,请记住,慌乱解决不了问题。冷静下来,厘清事实,固定好对自己有利的证据线索,并及时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才是应对之道。法律是严谨的,它的边界,正由这些细致的区分所界定。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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