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当事人在咨询时都会问一个类似的问题:如果在招投标过程中既存在“串通投标”的行为,又有“送礼打点”的情况,这样算不算两个罪?
这个问题不光是当事人困惑,其实很多第一次接触类似案件的律师、甚至部分企业负责人也会疑虑。毕竟在实际业务中,这两种行为有时候是交织进行的,看起来像是“一件事里的两个动作”。但从我多年的办案经验以及最高法院的权威解答来看,这种情况通常要数罪并罚。
一、串通投标与行受贿,看似连在一起,其实是两回事
我曾经接触过一位来自某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在一次大型工程招标中,他与竞争公司达成口头“默契”,互相报价配合,再用一些好处费“打点”评标人员。事情东窗事发后,他很困惑地问:“我只是想中个标,送钱那部分算不算在里面?”
这个问题关键在于两点:第一,行受贿并不是实现串通投标的“必要手段”;第二,串通投标罪与行受贿罪分别对应不同的法益。简单来说,串通投标罪侵害的是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而行受贿罪损害的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司法实践中也确实有不少串通投标案件,并没有出现行贿、受贿行为。因此,两种行为在法律评价上是独立的,也就是说,该认的罪名都要认——这正是“数罪并罚”的逻辑起点。
二、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并罚有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里,对类似情况写得非常清楚。《办理行贿刑事案件的若干问题解释》第六条提到,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又触犯其他罪名的,应当数罪并罚;《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也指出,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既受贿又同时构成其他犯罪,也需要并罚。
虽然串通投标罪规定在刑法的另一个章节,但如果国家机关人员或者中标方为了达成投标目的同时涉嫌受贿或行贿,法律的本质逻辑相同:每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都必须独立承担后果。这一点,也是司法实践中相对稳定的意见。
我自己也遇到过类似案例,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就会将两项罪名分别列明,不会简单地“合并处理”。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对违法行为的充分评价,也有利于后续法庭量刑时的准确把握。
三、实务提醒:企业合规意识比事后辩解更重要
这类案件往往出现在企业经营竞争激烈的行业里。很多企业觉得招投标是“灰色地带”,只要把标拿下,之后再慢慢处理关系。但法律的逻辑很简单:行为一旦触线,不论初衷是不是“为了公司”,都可能同时触及多个罪名。
从辩护角度讲,当事人在侦查阶段如果能如实陈述、积极退赃退赔,有助于后期争取较轻的处理结果。但最重要的,还是提前防范,不要让一场本可以合规操作的投标,演变成刑事案件。
说实话,从事刑事辩护这么多年,我见过太多企业因为投标环节的“潜规则”而掉进陷阱。真正让人唏嘘的,不是刑期的长短,而是明明有机会合法拿标,却因为习惯性思维,失去了更大的发展。
总的来说,串通投标与行受贿、受贿都是独立的罪名,如果在一个过程中二者同时存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会依法数罪并罚。对于企业负责人来说,最明智的做法,不是事后怎么辩,而是事前怎么防。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