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一听到“合同诈骗罪”,第一反应就是“签合同骗钱”,似乎只要合同没履行,就一定是诈骗。可在司法实践中,事情往往没有这么简单。前段时间我看到一个再审改判无罪的案例,其中有些细节,正好能解答不少当事人常见的困惑。
伪造收条被控诈骗,“非法占有目的”成焦点
案件发生在外省某市。一家商贸公司以几百万元价格中标接手当地一家老商场的资产转让,按约支付了部分价款,还拿着协议去和商户沟通收租。问题出在后来,公司负责人伪造了一张“已支付转让余款”的收条,用来取信租户,让租金提前交给他。最后他的行为被认定为骗取租金,被判了合同诈骗罪。
事情看似明朗:伪造凭据、收钱入账,典型的骗。可在再审中,省高级法院却撤销原判,认定该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为什么?就因为合同诈骗罪的核心不在“合同”,而在“意图”——也就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所说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换句话说,哪怕有人在合同履行中虚构了部分事实,只有在确实想“拿了钱就跑”的情况下,才会触及犯罪的界线。如果是为了推进履约、维持交易关系,那性质就完全不同。这个“意”的判断,是刑事和民事的分水岭。
“履约纠纷”和“诈骗行为”的分界真不容易看清
说到这里,我得实话实说——连一些经验丰富的律师,第一次遇到类似案件也会犹豫。因为行为表面确实存在“虚构事实”的成分,比如伪造凭据这种事,无论在哪个合同中都不该出现。
但再往深里看,这位负责人之所以伪造收条,是为了让租户提前缴纳租金,以便更快筹钱完成商场的转让款支付。从商业逻辑上,这种“以租养购”的操作并不罕见。加上他已支付部分转让款,确有履行意愿,商户也正常使用了铺位,根本不存在“收钱就走”的行为模式。这一点,在我办理的多起类似案件中,也往往是争取转机的关键。
法院最后的判断,也正是立足于这一点:有履约意图、已有部分履行、未造成实质损失。于是,案件的性质从“骗”转回“民事纠纷”,这也是刑事司法中“罪与非罪”界限最细微却最关键的一步。
从无罪改判看刑事辩护的着力点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到,合同诈骗罪的证明关键,绝不只是那几份合同或几张凭证,而是当事人的主观意图与实际行为。辩护律师的任务,就是在复杂的交易关系中还原“真实的商业逻辑”。
有的当事人在办案初期特别焦虑,觉得只要“合同没履行”就完了。其实不然。“履行困难”和“非法占有”之间隔着几层逻辑——是否有履约意愿?是否采取了相应行动?对方是否实际损失?这些问题答得清,案件的方向就会变。
对涉案企业家来说,最重要的启示是:再复杂的经营纠纷,也不要轻易滑入刑事的陷阱。一旦涉及刑事调查,应冷静、全面地呈现合同关系与履行事实。哪怕有瑕疵,只要能证明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仍然有机会守住“纠纷不入罪”的底线。
说到底,刑事辩护有时候像剥洋葱,层层剥开,才看得见核心那一层的“意”。而这一个字,往往就是无罪与有罪的分界线。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