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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叶斌:当“借婚姻索取财物”可能滑向诈骗罪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6年03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次举报

前几天,团队里一位年轻律师拿着一个民事判决来问我:“叶律师,你看这个案子,法院判了女方返还全部钱款,理由是‘借婚姻索取财物’。但如果女方一开始就没打算结婚,纯粹是为了钱,这会不会构成诈骗罪?”

这个问题问得很到位。在杭州执业这些年,我经手过不少涉及婚恋关系的刑事案件,发现很多当事人和家属都分不清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的界限。今天,我们就结合这个案例,聊聊“借婚姻索取财物”和“诈骗罪”之间那条微妙而危险的红线。

民事上的“不当得利”与刑事上的“非法占有”

先看这个案子。男女双方通过相亲群认识,女方从一开始就明确提出,给一笔不小的数目作为彩礼,是共同生活乃至领证的前提。之后,女方又以各种生活开支为由不断索要钱财,前后加起来有数万元。但当男方提出领证时,女方却一再推脱,甚至说出“给钱才领证”这样的话。法院最终认定,女方的行为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违背公序良俗,判决全部返还。

从民事角度看,这个判决非常清晰。民法典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这种行为被认定为无效,财物应当返还。法院关注的是行为的性质是否正当,以及财产关系是否需要恢复原状。

但如果我们把视角切换到刑事领域,问题就复杂了。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简单说,她是不是从一开始就打着婚恋的幌子,根本没想真正建立婚姻关系,目的就是为了骗取对方的钱财?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行为的性质就可能发生质变。

诈骗罪的认定:关键在于“骗婚”的故意

那么,如何判断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呢?这不能靠猜测,而要综合全案证据来看。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考察几个核心点。

比如,双方是否有过实质性的、以婚姻为目的的共同生活?像这个案子,法院查明“双方未长期稳定共同生活”,联系主要靠微信,女方还经常拒接电话。这种相处模式,就难以支撑“真诚缔结婚姻”的说法。

再比如,索要财物的名目和频率。如果像本案中这样,以“交房税、物业费、罚款、话费、购买车保险、配眼镜、给他人随礼”等各种琐碎理由频繁索要,并且都是单向的,几乎没有用于双方共同生活,这就很可疑。正常的婚恋交往中的经济往来,往往具有互助、赠与的性质,而不会是这样单方面的、持续性的“索取”。

还有一个关键行为是,当对方提出办理结婚登记时,索财一方的态度。如果像本案女方那样,以“给钱才领证”作为要挟,或者一味推脱、逃避,这强烈暗示其缔结婚姻的意愿是虚假的,结婚只是其索取财物的诱饵和工具。

一旦这些证据链条能够形成,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就是以婚恋为名行诈骗之实,那么案件的性质就可能从民事纠纷升级为刑事案件,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婚恋诈骗”或“骗婚”。

给当事人的几点提醒

说了这么多,可能有些朋友会担心:难道婚恋中给对方花钱都有风险吗?当然不是。法律保护真诚的情感,也尊重自愿的赠与。

我想给正在经历类似困扰的朋友几点提醒:第一,要警惕那种刚确立关系就提出大额财物要求,尤其是将财物与结婚直接挂钩的情况。第二,注意经济往来的性质,是双方自愿的赠与、共同开销,还是一方持续不断的单向索取。第三,也是最重要的,观察对方是否有真诚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的实际行动,而不是永远停留在口头承诺和索要钱财上。

如果不幸遇到了疑似“骗婚”的情况,在收集好相关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后,可以先通过民事途径主张权利,就像这个案例一样。如果发现对方的行为模式符合我们上面分析的诈骗罪特征,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非法占有巨额钱财的嫌疑,那么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刑事途径追究责任,也是一种重要的维权方式。

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这是法律和社会的基本共识。任何将婚姻物质化、工具化的行为,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还可能滑向犯罪的深渊。希望每个人都能以诚相待,也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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