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一位外省的企业家张总深夜给我打电话,语气很急。他说自己公司的一批货在出口环节被查了,人已经被刑事拘留,家属收到的罪名是“骗取出口退税”。电话里他反复强调,货是真出口了,合同、发票、报关单样样齐全,怎么就成犯罪了呢?这种困惑,我在办案中见过不少。很多当事人觉得手续完备就等于贸易真实,但法律要看的,远不止那一沓文件。
就像我们团队最近研究的一个判例,一家智能科技公司出口含黄金的设备,产品是真的,出口流程也走了,但最终还是被认定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主犯被判了十几年。判决书里反复出现一个词——“假出口”。这值得我们好好琢磨:在司法机关眼里,什么样的出口,会被认定为“假”的?
不是简单的“价格虚高”,而是贸易背景的“失真”
表面上看,那个案例里的公司,是通过虚报产品价格,把黄金的成本占比“做”到了退税门槛以下。不少当事人初次接触这类案子,会把它简单理解为“价格问题”或“申报不实”。但问题的核心不在这里。司法机关审视的焦点,是整个贸易链条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法官在判决书里指出的关键一点是,行为人“明知”相关规定,仍“蓄意设计”模式来规避。这意味着,主观上的“明知”和客观上的“设计”,共同构成了定罪的基础。律师在辩护时,如果只围绕价格鉴定的技术细节争论,可能很难触动核心。真正的战场,在于能否证明这笔出口贸易,具有真实的商业目的和合理的利润空间,而不仅仅是一个为退税而搭建的财务外壳。那么,什么才是司法机关关注的重点呢?这就引出了下一个更隐蔽的陷阱。
循环“道具”背后的法律红线:货物是否真实“离境”
刚才提到的案例里,有一个更致命的操作模式:“道具循环”。产品出口后,里面的贵金属被拆下卖掉,剩下的壳子又被进口回来,重新组装后再出口。这个循环一启动,性质就完全变了。它彻底暴露了行为的本质:货物(至少是核心价值部分)并未真实、最终地离境进入国际贸易环节,出口只是一个骗取退税的“道具”。
这让我想起几年前在杭州经手的一个咨询。一家科技公司想效仿类似的模式,被我们团队及时劝阻了。我们当时的核心建议是:务必确保出口货物是完整的、不可逆的商业流转。一旦被查出存在“回流-再加工-再出口”的闭环,几乎无法向办案机关解释这是正常的国际贸易。这种模式看似精巧,实则是在刑事法律风险的红线上跳舞。因为它的目标太明确了——就是盯着国家的退税款。在这种情况下,律师的辩护空间在哪里?我觉得,回归到当事人的主观认知层面,或许有文章可做。
深挖“是否明知”的辩护空间:专业认知与犯罪故意的距离
说真的,这类案件办起来,律师心里往往很矛盾。一方面,行为模式确实触碰了红线;另一方面,很多企业主可能只是盲目跟风所谓的“税务筹划”,对法律风险的认知非常模糊。这就给辩护留下了一个关键切入点:如何准确界定当事人“明知”的程度?
“明知”不是泛泛的知道有规定,而是要证明其明确知道自己正在实施的行为,是刑法所禁止的骗取行为。在实务中,这就需要律师去细致梳理证据:公司决策的会议记录、相关行业的普遍操作认知、当事人接受专业财税顾问意见的内容等等。比如,如果当事人是听从了某位所谓“专家”的误导性方案,那么这份“误解”能否在一定程度上阻却或减轻其直接的犯罪故意?虽然挑战很大,但这常常是争取从轻、减轻处罚的实质性辩护方向。团队讨论这类案件时,我们常常会花大量时间,在浩如烟海的账册和邮件里,寻找能反映当事人主观认知状态的蛛丝马迹。
说到底,骗取出口退税罪打击的是以欺骗手段,侵占国家税款的行为。它保护的是国家税收征管秩序的公平底线。作为律师,我的角色不是为违法行为开脱,而是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厘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的边界。对于企业而言,最根本的防线永远是前置的合规——真实的贸易、合理的利润、完整的货物流,这才是任何“税务优化”都不可撼动的基石。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