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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叶斌:请托型诈骗案件中中间人的五个辩护突破口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6年03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次举报

前几个月,我在杭州遇到一个颇有代表性的案子。当事人是一起请托型诈骗案件里的中间人,他的角色既不是直接的被害人,也不是所谓的幕后操盘手,却被检方指控涉嫌诈骗、侵占,还有人说更像受贿。说实话,这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不算少见,但每一起都很容易让人陷入迷茫——中间人到底该怎么辩护?

控方的“三无”逻辑与辩护切入点

先讲讲控方常用的指控方式。我总结它们的逻辑,可以归纳为“三无”。第一,无能力——被告人既没有实际办事的能力,也没有认识能办事的人的能力;第二,无行为——没有实施实际的请托行为,仅仅是口头承诺或空泛的许诺;第三,无结果——事情最终没办成,从而被认定整个过程是虚构的。这三个指控如果成立,中间人很难摆脱诈骗的标签。

但辩护的关键,就在于找到能推翻这些指控的证据。比如证明确实有办事的意愿,查清是否认识并联系过实际办事的人,资金是否按约转交或用于相关活动。我的经验是,任何一个环节能找到有力证据,法院的判断就会出现转机。

截留款项并非必然构成犯罪

很多当事人担心“中间人截留了部分钱”必然会被定罪,其实不一定。法律会看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如果只是暂时保管,为了防止事情出现变数,并在事情办不成时如数返还,这可能被认定为代保管而非非法占有。我们曾办过一个类似的案子,当事人在收取较大金额的请托款后,将其中一部分支付给上游,另一部分暂时保管,案发后全部返还。证据链和他的解释一致,最终法院采信了辩护意见。

还有一种情况是,请托人本身允许中间环节收取好处费,认为只要事情办成,钱给谁都无所谓。这时中间人截留款项不违背请托人意愿,性质就不同了。此外,截留的时间节点很重要——在合法取得财物后才产生占有意图,通常会被认定为侵占类自诉案件,而非诈骗,这个差别对判决结果有决定性影响。

贿赂类罪名的策略与证据链问题

在一些涉及体制内工作人员的请托型案件中,中间人实际上是在介绍或参与贿赂。如果能将案件定性为受贿类的参与行为,刑期往往会低于诈骗。同样是较大金额,诈骗罪的量刑可能更重,贿赂罪则相对轻,这是现实中的量刑差距。因此,辩护时可以根据案件事实,尝试争取从这一角度认定。

此外,证据链条也是关键。如果涉及的三方中有一方未到案,或关键电子数据无法恢复,链条不完整,就不能得出唯一结论。按照刑事审判原则,存疑应当有利于被告人,这在辩护中要充分利用。

总结下来,这类案件的辩护重点有五个:证明能力和意愿、证明实际行为、分析截留款项的性质和时间节点、可能的贿赂类定性,以及证据链完整性。不同案件应结合具体事实选择突破口。作为刑事律师,我见过不少当事人因为担心被定罪而心绪不宁,但只要案件事实与证据允许,就有机会争取从轻乃至无罪。

我想说的是,中间人并不一定就是诈骗的共犯。辩护策略可以多元化,重点是找到能支撑的事实和证据。每一起案件都有独特的结构,只要仔细拆解,就可能找到转机。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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