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时候,办案过程中会遇到一些让人困惑的罪名。记得几个月前,一位朋友来找我咨询,他说听别人说“徇私枉法罪很容易构成”,可具体是怎么判定的却说不清。我一听,就知道这是一个容易被误解的问题。
徇私与枉法必须同时成立
刑法第399条规定了徇私枉法罪,这个罪名表面看起来像是两部分——徇私和枉法。但说实话,这两个部分是密不可分的。如果只是枉法,没有徇私动机,比如因为业务水平不足、法律理解有误导致了错判,这种情况不属于徇私枉法罪,可能涉及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
徇私既是犯罪动机,也是构成要件之一,这在刑事法律里算比较少见。当事人的行为要同时存在徇私(或徇情)和枉法,才会落入该罪的范围。换句话说,没有徇私动机的枉法行为不能直接定徇私枉法罪。
我见过不少案件,律师在阅卷时发现司法人员确实枉法了,但动机是疏忽或者能力不足,这种情况不能用该罪来评价,司法认定应该谨慎。
徇私的动机如何认定
很多人会问,动机这种事怎么查?通常,徇私动机会通过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反映出来,比如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或者故意包庇某人不让他受追诉。这些不是靠“猜”出来的,而是通过讯问、询问、调取书证等侦查手段确认的。
需要注意的是,徇私并不是一个抽象概念,它有具体现实背景,往往指向个人之私或单位之私。无论是为了个人利益还是单位利益,这种行为都会影响司法公正性,降低公众对司法的信任。
我曾经办过一个外省某市的案子,卷宗里清楚显示相关人员为了保护所在单位的经济利益,没有按法律移交案件,这种情况就属于徇单位之私,在法律上也会被认定为徇私。
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建议
从我的办案经验看,徇私枉法罪的适用要做到动机与枉法行为的统一。只有行为存在徇私(徇情)并且构成枉法,才可以按照该罪立案追诉,这样才能避免把一般的执法差错误定为刑事犯罪。
这类案件在庭审中,证据链尤其重要,辩护人需要对动机和行为分别质证。很多当事人并没有徇私动机,这时候辩护重点就是引导法庭把枉法和徇私分开看。
归根结底,徇私枉法罪不是一个单一行为的罪名,而是动机和行为双重构成的犯罪,法律界定必须谨慎,以免扩大刑事追诉范围。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