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次在团队讨论时,同事问我,很多当事人觉得把业务交给亲友做,只要不亏单位、不直接拿钱,就没什么大问题,这种想法对吗?说实话,刚接触这种案件时,我也有过类似困惑。但十八年办案经验告诉我,这类问题往往涉及到一个很容易被忽视的罪名——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盈利业务的判定,不是看结果而是看当时
很多人误以为,只有业务最终赚钱了才算盈利业务,其实并非如此。法律上的判断重点是行为发生时,这个业务有没有高度盈利的可能性。比如在一个物流案件中,当事人利用职务,把运输任务交给亲属经营,这个亲属没有车队,却直接联系返程车承运。这种情况下,空车回程价格低,几乎确保有利润,就属于盈利业务。
司法认定中,会综合考虑几个因素:业务模式是否几乎保证利润;风险和利润比例是否合理;承接业务的门槛是否低;以及行为人对盈利性是否有明确认识。有经验的管理人员,在市场行情下大多能判断业务是否赚钱,所以如果刻意规避招投标、比价程序,将稳定盈利业务转给亲属,就很难说不是为了亲友牟利。
间接损失也是损失
另一大误区,是认为只要单位没直接亏钱,就不构成犯罪。实际上,把盈利业务交给亲友,相当于剥夺了单位应得的利润,这就是间接损失。法律明确,这种损失也属于对国家、公司或企业利益的侵害。
举个例子,上重厂公司本身有车队和运输能力,却将业务交给亲属,差价形成了亲友的利润,这部分不是单位赚到的,就构成国家利益受损。在刑事案件中,这种利润转移本身就具备社会危害性,哪怕亲友是按市场价承揽业务,也一样会认定为损害企事业单位利益。
与贪污罪的区别:看有没有真实经营活动
有些案件中,当事人会同时涉及虚设业务环节贪污与为亲友非法牟利,两者在表面很像,但本质不同。贪污罪中,增设的环节完全虚假,目的就是直接侵吞资金;而为亲友非法牟利中,亲友确实开展了业务,承担了市场风险,通过经营利润获利。
在我见过的案子里,空壳公司截留差价的,一般是贪污;像联系车辆、签订合同、安排运输等,都是真实经营环节的,则是为亲友非法牟利。这个区别也解释了为什么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刑罚通常低于贪污罪,因为它有一定经营成分,虽然依旧损害了单位利益。
从这些案件看,很多当事人忽视了转移盈利业务的法律风险。真实经营不代表没有问题,间接损失也可以构成刑事犯罪。专业的辩护策略,就要在盈利性认定、损失判断、罪名区分上找突破口。即便案件复杂,只要抓住这三个关键点,就能有更清晰的应对方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