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后的现实困境
几个月前,我在办公室收到一位企业负责人的资料,他的情况让我想起一个早年处理过的案子。那位当事人因为公司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循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一审判了十几年刑。其实,这类案件在很多企业中并不罕见,尤其是在应对财务审计、账务调整时,企业往往会做一些表面上看很“危险”的动作。
这个案子的焦点,并不是有没有真实交易,而是行为的目的和结果。当时的企业为了应付集团年度审计,安排几家公司之间用资金循环转账,同时开具发票,形成完整的资金流向,并按规定申报进项和销项税。这里就引出了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这种“环开环抵”行为能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很多当事人会担心,既然发票是虚开的,没有货物,那是不是一定会构成犯罪?但法律的判断,并不只是看交易是否真实,还要看是否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以及是否造成税款的实际流失。
“环开环抵”的法律分析
环开环抵,其实就是几家公司之间形成一个闭环的发票和资金流转,销项税与进项税在链条中持平,没有税款的流失。换句话说,就是发票虽然循环开出,但税务申报是完整的,税额的抵扣也在一个闭环内。
在刑法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实质,是通过虚开骗取抵扣国家税款。一旦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骗取税款的意图,客观上也没有造成税款损失,就缺乏社会危害性,也就不符合构成要件,不宜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我处理的案子中,法院再审的理由和最高法院的指导精神一致:只要能证明三家公司之间资金流完整、申报到位、主观目的并非非法占有国家税款,就不应定罪。这类案件最大的风险在于,侦查阶段往往会因“无真实交易”被直接认定为虚开,这时律师要做的,就是从目的和结果两方面拆解风险。
辩护中的关键抓手
说到底,这类案件要争取无罪,有两个关键抓手。第一是主观目的。必须通过证据说明企业的交易安排是为了审计、账务调整等经营需要,而非套取税款。第二是客观结果,要有完整的资金流和环开环抵的链条,且税款申报已经如实进行,没有形成国家税款的流失。
在我办案的经验里,这两个抓手缺一不可。曾有当事人只强调“我们没想骗税”,但资金流并不完整,或者税务申报存在问题,这就很难说服法院。反之,如果资金链条闭合且申报准确,即便无真实交易,也可能被认定无罪。
所以,对企业来说,从一开始就要注意保存转账记录、合同、发票申报凭证等,这些在法律层面比很多口头辩解更有力量。而对当事人家属而言,第一时间找律师介入,把案件事实和法律要点理清,是争取有利结果的前提。
从我十八年的办案经验来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并不是一判了事,尤其是在“环开环抵”且无税款流失的情况下,法律仍留有辩护空间。这类空间,往往是事实与法理之间的精确平衡,需要耐心与细致去把握。
最后,如果企业在经营中遇到类似困境,不要只停留在“这是违法的吗”的恐慌状态。法律并不会因为表面上的形式就直接定罪,关键在于目的、结果、证据三者的统一。只要链条完整、申报到位,仍有可能获得无罪判决。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