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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明知”如何判断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6年03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次举报

有些案件看似证据充足,但在法庭上却因为一个关键要素的缺失而全线逆转。这次我想聊聊一个典型案例,原审被告人因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刑,最终在再审中被改判无罪,原因就在于无法证明他主观上“明知”涉案物品是犯罪所得。

案件中的关键争议——“明知”

这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往往不是“有没有拿过东西”,而是“拿的时候是否知道它是犯罪所得”。在这个案例里,当事人是一位资深青铜器爱好者,收藏多年,偶尔受朋友委托处理古玩。涉案青铜觥曾在香港某拍卖公司公开拍卖,朋友在交给他时,还附上了拍卖图录和标签,这些细节让他相信这是合法拍品。

检方认为,他应当明知拍品来源不合法,因为他常参加拍卖会,对行业规则熟悉。但再审法院指出,来源不合法与“犯罪所得”是两个不同概念,不能简单等同。这一点在刑法中非常重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该物品是犯罪所得,而不是仅仅怀疑或推测。

法院认定无罪的理由

再审法院注意到几个事实:第一,当事人与盗掘古墓的上游犯罪人员并不认识,也不知道他们被抓;第二,朋友交付青铜觥时未提及具体来源,反而强调这是拍卖会拍过的;第三,物品标签完整,存放方式并无隐蔽性;第四,当事人还建议朋友报关,而不是刻意规避检查。

更重要的是,他有合理理由相信拍卖公司的拍品具备合法性。根据《文物保护法》,从文物拍卖企业购买是合法途径。社会公众普遍认知也是如此——经过公开拍卖、且未被质疑来源的文物,一般被认为合法。

经验提示——如何避免类似风险

我见过很多刑事案件,问题出在交易习惯与法律要求的错位。如果在处理高价值物品时,不确认合法来源,就算不是犯罪所得,也可能陷入不必要的麻烦。当事人当时相信拍卖背景足够保障合法性,却忽略了拍卖环节与法律上的“来源合法”并不完全等同。

我的建议是:在接受委托处理高价值物品前,尤其是文物、艺术品,应要求出示合法来源的书面证明,而不仅仅依赖拍卖标签或朋友口头保证。这不仅能保护自己,也能在出现问题时提供有力证据。

对于家属而言,如果当事人遇到类似指控,辩护重点要放在排除“明知”的证据链上,让法院看到合理怀疑无法排除。

说到底,这个案件再次提醒我们——刑法中的“明知”不是随便推测的,它需要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撑。否则,就不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无罪判决的背后,是对这一原则的坚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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