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天,杭州天气阴沉,刚结束一个会见的我,接到一位企业负责人的电话。他语气里带着压力,说公司最近因为开票问题被税务和公安同时关注,担心会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类案件我见过不少,但每一次都需要细细梳理事实和法律。
罪质的核心:是否造成增值税损失
在今年早些时候出台的新司法解释中,明确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质应锁定在“可能造成增值税损失的虚开行为”。这句话听上去简单,但它直接影响案件的定性和处理路径。
从我的经验来看,有的企业只是为了虚增业绩、贷款融资开票,并没有用于抵扣税款,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就不构成本罪。如果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可能会按其他罪名处理。
相反,有些行为虽然外表看似只是发票管理违规,但实质是把不能抵扣的专票用于抵扣,这样增值税就真的减少了,这种情形就会落入本罪的范围。辨清这一点,是辩护的第一步。
常见争议类型的分析
司法实务中,“富余票虚开”和“票点大于税点”的案件比较多。我曾经处理过一家有正常经营的企业,把多余的销项专票虚开给另一家公司,后者用于抵扣增值税。这种情况,《解释》第10条明确为构成本罪,因为实质上增加了税款损失。
至于“票点大于税点”情况,有人辩称没有骗抵税款的目的。但如果双方明知没有真实业务,却支付或收取高额开票费,这本质上就是把发票当商品买卖。根据惯常的认定,这属于虚开罪与非法买卖专票罪的竞合,要择重处理。如果受票方有正常经营,可以争取宽缓处理,但不能简单地“一刀切”判无罪。
实务操作中的突破口
现实中,一些新型虚开行为,仅凭现有案卷很难判断是否造成增值税损失,这时候税务稽查报告就很重要。我建议在办案中积极申请税务机关出具报告,或者让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出庭说明。这不仅能给司法人员提供清晰的判断依据,也能避免不必要的定罪处罚。
在十八年的办案过程中,我发现这种专业报告往往是辩护的突破口。它能帮助案件从刑事处理转向行政或经济领域处理,这对当事人影响就会小很多。
说到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核心是“增值税损失”这根红线。只要抓住这个点,就能在案件处理中做到精准打击,对轻微情形争取宽缓。这不仅是法律要求,也是对企业和税收秩序的双重保护。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