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天傍晚,我刚结束一个庭审,手机铃声响起,是一位开票方的家属打来的。他语气急促,说判决结果刚出来,十年以上。外面正下着小雨,我站在法院门口,听着他的诉述,一时没急着回答,因为这种案件,我接触得太多了。每个电话背后都是相似的困惑——为什么开票方比受票方判得更重?
罪名变化背后的现实落差
根据最新司法解释,很多原先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的案件,现在改为了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看似调整了罪名,但量刑并没有变轻。受票方因为直接造成税款损失,往往按逃税罪处理,处罚相对轻。而开票方,虽未直接导致税款损失,却因为“非法出售”的定性,动辄十年以上。
从法律逻辑上看,这是基于罪名构成要件的区别。但在实际中,这种差异让当事人和家属很难接受——卖工具的人比用工具的人判得更重,这与很多人的直觉背道而驰。刑事辩护中,这种落差是绕不过去的敏感点。
量刑重的背后——罪名的“历史遗产”
我记得前年有个案子,我们从头到尾翻了几遍案卷,也请教了税务领域的专家。大家普遍认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初是针对空白发票的转卖而设,属于历史背景下的产物。如今发票管理制度已经发生重大变化,金税四期等技术手段让原先的“领购”变为“领用”,一些犯罪形态已经不复存在。
罪名量刑还延续着过去的标准,这使得很多实体企业的开票行为,在争议中就很容易被定为非法出售。司法解释限缩虚开罪的本意,是为了避免过度打击,但这种限缩方式,实务中反而让开票方的风险更大。
可能的调整和辩护方向
说了这么多,归根结底,案件的辩护要基于三个思路:其一,争取在认定上限缩非法出售罪的适用范围,比如强调发票出售目的与骗取税款无关;其二,尽量突出当事人对税款损失的不直接性;其三,结合立法原意和实务变化,提出量刑过重的合理性质疑。
从立法层面看,有必要明确非法出售罪应以骗取税款为目的,并且满足“向不特定对象出售”等条件,这才能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保持一致。站在辩护律师的角度,案件中任何一处细节都可能是突破口——哪怕是一份业务合同、一笔货款流向,都能影响案件走向。
刑事辩护的过程,有时像解九连环,需要耐心和一步步拆解的智慧。虽然眼前的制度未必完美,但案件中依然有机会争取合理的结果。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