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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叶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实务分析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6年03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次举报

前几天团队开会时,我们在讨论一个涉虚开发票的案子。说实话,这类案件的专业性很强,很多当事人和家属初次接触时,往往连“虚开”到底是什么意思都不清楚。今天我想用一个更通俗的方式,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里一些容易混淆的地方捋一捋。

税票的抵扣原理,其实是理解罪名的钥匙

在我看来,想弄明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先得理解发票的抵扣原理。增值税的征收过程像是一条链,从货物或服务进入市场那一刻起,就开始涉及税款。销项税额是卖货方应缴的税,进项税额是买货方可抵扣的税,两者相减就是实际应缴额。

比如某贸易商从农户收购木材,拿到农产品收购发票,这类发票在税务上有抵扣功能。木材卖到加工厂时,贸易商会开专票——这是销项税。但他收购时的进项票就能用来抵扣,这样税负就减轻了。问题是,有些环节会被人为“做大”,比如虚增农民身份开票,或者明知买方不要票而攒下“富余票”,这些票都能在下一环节抵扣税款。这就埋下了法律风险。

从案卷看,这种风险并不是简单的“多开票”而已,而是因为票本身就像政府的抵扣承诺,虚开意味着凭空创造一个无成本的“债权”,本质上会侵害税收秩序。

不同情形需要分别定性,不能一刀切

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用于抵扣,这是典型的虚开行为。如果确实抵扣了税款,这部分利润归开票方,法律上认定为骗取国家税款。但在与下游企业的关系上,还要看对方是否真实抵扣,如果对方只是为了虚增业绩贷款而未抵扣,那么税款损失未必发生,这时要在数额认定上更谨慎。

而所谓“富余票”,按理属于应开未开票行为,本质是逃税。但开给其他企业的同时,又具备“不该开而开”的特点。从辩护角度看,这需要区分行为目的——是单纯少缴税,还是与受票方共谋抵扣骗税。只有明确目的和实际结果,才能判断是虚开的共犯还是逃税的共犯。

在实务中,我常提醒当事人,虚开和逃税的界限并不总是清晰,量刑依据不同,辩护策略差别很大,千万不要用简单标签代替具体分析。

非法出售专票并非所有开票都算

关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法律要求与虚开罪量刑一致,这意味着两种行为的危害性要相当。但真实世界里,如果不经区分就把任何开票行为都认定为非法出售,会导致罪刑失衡。例如,仅一次临时性开票行为就按“非法出售”论处,会使一些原本没有非法经营意图的企业被迫走向更严重的犯罪道路。

司法实践中,一般会依据最高法典型案例的导向,倾向于认定“以此为业”才构成非法出售罪。这样才有利于保持体系平衡,也避免过度打击。在辩护时,律师需要关注被告的开票频率、业务性质、获利方式是否符合“职业性”这一关键要件。

总结一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类涉税案件,关键是准确把握票据的税法功能、行为人的目的及实际税款损失。不同环节、不同情形都应独立评价。只有这样,才能在审查和辩护中避免误用罪名,让定性和量刑都更接近事实。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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