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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谈:强迫提供色情服务行为的刑事定性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6年02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次举报

前年我接手过一个案子,当事人是外省某市的年轻男子,他被指控参与组织卖淫。但案卷里,还有另一个争议点——有人说他还强迫受害人提供手淫等色情服务。面对这样的案子,当事人和家属往往一头雾水,不知道法律会如何处理这类行为。

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范围,不能随意扩大

在刑事法律中,“卖淫”的概念和日常理解并不完全相同。《刑法》并没有明确把手淫等非进入式的色情服务纳入“卖淫”的范畴。所以,单纯提供此类行为,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卖淫。法律的界限必须明确,否则容易造成不必要的入罪。

不过,也不能把刑法中的卖淫局限为性交。像肛交、口交等进入式性行为,通常会依法认定为卖淫。这一点是很多当事人容易混淆的,弄清楚界限,对案件定性至关重要。

换句话说,不是所有的色情行为都会被视为卖淫,但凡涉及进入式性行为,就可能触及刑法上的卖淫罪。

强迫提供非进入式色情服务,可能构成强制猥亵罪

如果有人强迫他人提供手淫等非进入式的色情服务,这类行为的侵害重点是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根据《刑法》第237条,这种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强制猥亵罪,并依法处罚。

我在办案时会注意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行为人自己对被害人实施猥亵;另一种是逼迫被害人对他人实施猥亵。在后者中,应当酌情从轻处理,因为行为方式和直接猥亵并不完全一样。

现实中,这类案件往往和卖淫行为交织,比如有些人既强迫卖淫,又强迫提供手淫等服务。这样的情况下,处理原则会更复杂。

强迫卖淫与强制猥亵的关系

如果案件中既有强迫卖淫又有强迫提供手淫等非进入式服务,按照刑法理论里的“包容犯”关系,通常会把强制猥亵行为吸纳到强迫卖淫罪中。原因是,行为过程往往同时包括二者,目的都是牟取非法利益,不必再分别定罪。

同样地,如果是组织卖淫,同时伴随强迫提供色情服务,比如在组织卖淫的过程中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法律会根据处罚较重的罪名来定罪。这意味着可能只以组织卖淫一罪处理,而不会数罪并罚。

我遇到的很多家属在得知这一点时,会感到处理方式比预想中要简单。但这并不代表案件轻松,罪名一旦成立,其量刑依然可能很重。

总结一下,这类案件的关键在于分清行为性质,是进入式还是非进入式,是单一行为还是与卖淫罪并存。不同的定性,直接影响到罪名和处罚。对当事人而言,找清晰懂得这些差异的律师,能避免走弯路。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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