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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如何理解寻衅滋事罪中的“多次”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6年02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次举报

前段时间,我在会见一位因涉寻衅滋事罪被刑拘的当事人时,他的家属很困惑地问:“叶律师,警方说这是‘多次’,可有些事之前已经被罚过,还算吗?”

这个问题,其实在司法实践中很常见,而且争议不小。尤其是当“多次”既可能影响是否构成犯罪,又可能影响量刑轻重时,理解上的细微差别,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走向。

入罪阶段的“多次”——已受过处罚的算吗?

根据刑法第293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寻衅滋事罪中有几种典型行为类型,比如随意殴打、追逐辱骂、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占用财物等。司法解释明确,这些行为“多次”实施的,可以入罪。

在我的办案经验中,“多次”一般不包括已经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原因很简单,如果同一行为既作为行政违法被处理过,又在定罪时再次计算,就会存在重复评价的问题。这种处理方式,在盗窃罪的“多次”认定里也沿用了多年。

不过,确实有观点认为,应参照2019年针对“软暴力”型案件的司法意见,把已经受过行政处罚的行为也算进来。但要注意,那一规定背景特殊,是针对以软暴力方式实施的特定犯罪,不宜简单照搬到普通的寻衅滋事案件中。

不同类型的行为能否“凑数”?

有时,当事人的行为类型并不完全一样。比如一次是动手打人,一次是强拿财物,还有一次是辱骂恐吓。那么,这些能不能加在一起,拼成“多次”呢?

司法解释在起草时,是针对每种行为类型分别规定“多次”的认定标准,而不是把所有行为放在一起累计。所以,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不同类型的行为不应串并计算。

更特殊的是,刑法中“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秩序严重混乱”的情形,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次数标准。即使这种行为发生过多次,但如果每次都没造成严重混乱,也不能仅凭次数来入罪,更谈不上和别的类型拼在一起。

量刑阶段的“多次”——标准更严格

法律还规定了一种涉及“多次”的量刑情节: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且未经处理的,可处五年以上刑期。这是一个量刑升档的规定,要求非常严格。

这里的“未经处理”,包括没受过行政处罚、也没被刑事判决过。换句话说,如果某一次行为虽然也很严重,但已经被行政处罚过,就不能算在“三次”里。这一限定,实际上能在不少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一个更低的量刑幅度。

说了这么多,总结一下:在寻衅滋事罪中,入罪阶段的“多次”一般不包括已受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同类型的行为不能累加;量刑阶段的“多次”,要求更为严格,只有符合“未经处理”的情形才会被计算在内。

如果当事人的情况比较复杂,不确定是否构成“多次”,尽早让律师介入核对案卷、调查过往记录,就可能抓住一个对案件有实质影响的关键点。办案有时就像解九连环——耐心拆开每一环,才不会被表面现象迷惑。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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