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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告诉你:金融不良资产与诈骗罪的边界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6年02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次举报

有些案件一听起来就让人觉得复杂,比如涉及金融不良资产转让的刑事指控。最近遇到的一个案件,虽然争议激烈,但最终裁判结果却让不少人感到意外。法院明确认定,金融不良资产不能作为诈骗罪的犯罪对象。这背后有着更深的法律逻辑。

表面看似诈骗,实质是交易风险

很多当事人会困惑:律师在代理债权追偿过程中,转而用自己控制的公司购买该债权,再去追偿获利,这是不是诈骗?从表面来看,好像有隐瞒事实、低价购买、高额收益的嫌疑。但法律上,诈骗罪的核心是通过虚构或隐瞒真相,让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从而造成损失。

在金融不良资产交易中,债权的价值本身没有确定性。买方买到的,不是“必然能回款的金额”,而是一个追偿的机会和风险。卖方同样清楚这一点,并会根据自身判断定价。法院在该案中认定,卖方的转让决定与代理人的行为没有必然因果关系,且卖方并未因此遭受损失,因此不构成诈骗。

说实话,第一次遇到这种案子时,我也会本能地怀疑交易背后是否有不当行为。但深入分析就会发现,金融不良资产的性质决定了,它很难成为诈骗罪的犯罪对象。

为什么不良资产不能作为诈骗罪犯罪对象

金融不良资产,通常是指那些长时间无法清偿本息、甚至本金也回不了的贷款或债权。它有几个特点:

  • 价值不确定:没有明确的财产线索、债务人无偿还意愿和能力,诉讼也难以实现。

  • 交易价格主观:买卖双方根据清偿可能性自行判断,价格差异很大。

  • 允许获利:受让人事后发现新财产线索并获利,是交易市场的正常现象。

  • 价格远低于账面本息:这是行业常态。

法院强调,诈骗罪的对象必须是“能够确定客观经济价值的财物”,而不良债权既不是实物财产,也无法确定客观价值。用评估方式去确定它的价值,其基础假设(债务人能及时清偿且有意愿)往往不成立,这就违背了它的性质。把正常交易中的获利认定为诈骗,会扩大刑法的打击范围。

损失认定是关键一步

除了对象问题,诈骗罪还要求被害人有实际损失。在这个案件中,一个公司在立案前就收回了转让的债权并退回了款项,另一个公司出售债权的价格不仅覆盖了成本,还获得了超过一倍的盈利。损失无法认定,也就没有刑事犯罪成立的基础。

我常对当事人的家属说,刑事案件中,损失数额的认定是至关重要的一步。有些看似指控有力的案件,一旦数额无法确认,或者被害单位否认损失,案件就会失去成立的条件。

给当事人的几点建议

说了这么多,归根结底,当事人如果涉及不良资产交易,要注意几点:

  • 了解不良债权的法律性质,不要简单套用普通交易的思路。

  • 明确代理人的信息披露义务,避免在委托关系中引发争议。

  • 记录并保留所有交易过程的文件和沟通记录,这在后期核查损失、因果关系时很关键。

  • 在刑事风险出现征兆时,尽早咨询律师,尤其是分析“对象”和“损失”两个核心要件。

案件的最终裁判,不仅解开了这位当事人的刑事风险,也提醒我们,经济纠纷与刑事诈骗之间有着明确的界限。理解法律的边界,才能在交易中更有底气。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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